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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义务会带来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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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对于非金钱债务的不履行,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例外情况。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损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一方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与损失不一致时,可以请求调整。

法律分析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需排除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等情形。违约方需承担相当于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若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欺诈、虚假等方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时,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若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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