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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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在制造和修理过程中的责任和规范。


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并通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没有这些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企业想生产新的计量器具型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进行考核,只有在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强调,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被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要求制造和修理企业必须对所生产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产品性能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会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对于进口的计量器具,第十六条强调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合格后才能销售。


第十七条强调,使用计量器具时,必须确保其准确度,不能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允许他们制造和修理简单的计量器具,但必须经县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具体的操作范围和管理办法,由*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二十八号颁布(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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