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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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3:39

为了强化沐浴场所的卫生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确保人们的健康,本规范依据了多项法律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沐浴场所,包括各类浴场(如会馆、俱乐部的浴场)、桑拿中心(酒店、饭店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温泉浴和足浴等。此外,沐浴场所内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定。


在本规范中,一些术语有明确的定义。污染源指的是沐浴场所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如粪池、垃圾场等。公共用品用具指的是顾客在沐浴场所中使用的与之密切接触的物品,如浴巾、毛巾、拖鞋等。卫生管理组织则是负责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环境、顾客用品和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的机构。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由于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标准、物品设施污染,导致群体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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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商 务 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2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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