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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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3:35
考察竞争法,可以从多个维度着手。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它既涉及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也涵盖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这种广泛性体现了其多元性。
从性质上讲,竞争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它兼具公私两方面的考量,具有公私兼容的特性。在调整方法上,竞争法既依赖市场机制,又强调政府的监管,力求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的和谐共存。
基本原则上,竞争法兼顾公平与效率,主张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确保公平竞争。这些特征不仅符合经济法的特性,也说明了竞争法与经济法的紧密联系,因此,人们通常认为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与传统的民法或商法不同,竞争法的主旨在于通过国家干预或规范竞争主体的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这明显具有公法的特征,与民商法以私人利益为主、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区别。
尽管竞争法在实践中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范,如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和刑事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其归类于某一个领域。关键在于,从竞争法的主旨和整体框架出发,它更符合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理念,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并用制度,因此,我们应当将竞争法定位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