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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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45
当所购买的房产出现了延期交房的情况时,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催告,要求其尽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若经过催告后的连续三个月时间里开发商依然未能按时交房,那么您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房屋延迟交付,或者是因为您个人的原因导致购房款项未能及时支付,且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的话,那么作为解除权人的您有权请求解除这份合同,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就需要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对您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则需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