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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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0:52
你好
如果是赠与方式过户给儿子一人名下,有注明房产是赠与儿子个人,这样的房产,属于儿子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没有赠与协议约定给谁,或者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一方,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儿子儿媳一人一半。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望采纳,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20:48
没有,这种情况应视为房屋所有人对其子女的赠与,和儿媳没有关系。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