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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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21

企业出口或转运《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物品和技术,需持有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自2008年起,羟亚胺被列为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时必须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海关会查验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境,需经海关验证许可证;入境则无需。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纸质版与电子版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内容为计算机打印,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申请并由原发证机构办理。

许可证与报关单需保持一致,出口商、发货人与报关单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符。许可证贸易方式仅供参考,海关以相关规定为准。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失效。实行“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个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一次,大宗散装货物报关时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

许可证号需填写在报关单相应栏目,一式四联,海关有权质疑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需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根据用途不同,实行出口许可批件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具体由商务部和海关签发相应文件。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仅限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出口。部分商品在H2000系统中设有证件代码,可提供审证提示,未设代码的商品需人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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