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可作为离婚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请求可由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等。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夫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解决途径
夫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解决途径包括离婚、分居和调解等方式。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终止婚姻关系。分居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暂时分开居住,以缓解矛盾。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夫妻双方解决矛盾,达成和解。在夫妻关系破裂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解决途径。离婚通常需要律师协助办理,分居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实施,调解则需要找到合适的调解机构或专业调解人。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各种解决途径的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破裂问题。
结语
夫妻感情不和可作为离婚原因,《民法典》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如无效则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等。另外,失踪宣告或法院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也可准予离婚。夫妻关系破裂后,可选择离婚、分居或调解等方式解决。律师可提供专业咨询,帮助选择最适合的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