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不论是做什么,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对社会保险做一些什么,即参保,并且要缴纳相关的费用。
2、只要双方之间有建立了合同的关系,并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那么两者间的关系就需要进行缴纳保险费用,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找借口推掉。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员工的生活以及医疗费用保障而进行的强制性缴纳的保险。即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做出规定,必须进行缴纳费用,双方不能够进行自由协商解决。
3、有关社会保险是否要缴纳或者是缴纳的多少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不能够进行商议私自决定的,都应该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用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种约定在法律效益下是没有作用的,即无效的。
一、试用期社保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遇上不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举报。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二、试用期社保如何缴纳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