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或租赁房屋)所涉事宜,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号,即《房屋位置平面图》红色部分所示的位置(该平面图仅作位置识别之用)。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产权证号: 4、附属设备设施为:( ) (1)清水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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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一并交还房屋的附属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按照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时双方事先确认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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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房屋坐落:重庆市 区
)
赔偿。
第二条 房屋性质及用途
该房屋性质为 ,使用用途或经营业态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经营业态,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性质及用途,也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或分零与他人合伙、合作、联营、入股、出租、出借等以任何方式改变实际承租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在同等租金、租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3、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签订书面续租合同,但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甲方接受的,双方关系视为不定期租赁(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按照租赁期限届满时的租金标准执行,其余事宜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未签订书面续租合同前,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日通知合同相对方后即可单方宣告终止本合同而不被视为违约。
第四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第一年度(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自第二年度起(从 年 月 日起算,每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以后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人民币 元,以此类推。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为乙方装修期,该期间租金甲方免收(如乙方违约,则该租金乙方应予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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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予免租)。
3、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支付租金时,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为乙方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没收该保证金。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前述租金为甲方净收(不含税),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正式的租金发票,则租金标准应在本合同第四条1款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7%,在乙方未向甲方补交前述上浮的租金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任何租金发票。
5、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按应交而未交租金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时为止。
6、本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拒绝交还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租金应按本合同终止时租金标准的3倍计算至房屋交还时为止。
7、乙方不得以以下任何理由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本合同约定须支付的费用:
(1)水、电、气等公用配套容量不够,政府停水、停电、停气等;
(2)物业服务质量或收费标准调整、交通因素、周边小区入住率低、环境因素等;
(3)乙方自身经营状况差或市场环境不好。 第五条 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应按季度(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第一次向甲方支付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计 元, 以后季度的租金由乙方于每季度到来前三十日支付甲方,先交租金后承租使用。
乙方应付租金应按期存入甲方如下银行卡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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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人: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第六条 房屋交付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到租赁房屋内查看了房屋的现状、附属设备设施等,对租赁房屋邻近的周边环境、物业管理等情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当面按现状办理租赁房屋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租赁时该房屋为自有产权且没有产权纠纷。甲方如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在通知的条件下书面表示认购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日常管护、修缮责任
1、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的附属设备设施等(含门、窗、玻璃、各类管线等)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修缮由乙方负责(但房屋的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公共部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或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3、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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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装修方案须提前报甲方及物管并征得甲方及物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事先征得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相关投资由乙方自理。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添附的装饰装修等无偿留归甲方所有(能够拆走又不损害甲方房屋的饰品、家具、物品等可自行撤走)。
2、乙方装修完工后,应将装修竣工图纸(实物应与图纸一致)及二次装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交甲方一份存档。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有关费用的约定
1、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按相关收费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相关收费单位或甲方:
(1)水、电、气费; (2)宽带、电话费; (3)闭路电视收视费; (4)物业管理费; (5)垃圾处置费;
(6)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维护小区公共部位而要求全体业主(使用人)分摊的相关费用;
(7)甲方收取租金时,为乙方开具租金收款发票所应缴纳的税费(含甲方应当缴纳的税费,但开具收据除外)。
2、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如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间,若乙方希望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应于租赁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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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租赁房屋的,双方就租赁相关条件重新洽商。如洽商达成一致则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如洽商不能取得一致或甲方对于该房屋另有安排的,则乙方应无条件于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房屋(含附属设备设施等)。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解除)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终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已收租金及保证金不退,若同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整体转租或分零转租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伙、合作、联营、入股等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的性质及用途的;
(5)拖欠租金及物管费等其他应付合同款项达7日以上的; (6)闲置租赁房屋达60日以上的;
(7)利用租赁房屋或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自行搬迁并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如合同终止(解除)后满3日仍未搬迁的,甲方将按本合同所列联系地址书面告知乙方限期搬迁,逾期仍未搬迁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租赁房屋内所有物品(含装饰装修等)的所有权,相关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同时,甲方有权直接开锁进入租赁房屋内收回房屋,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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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可提出协商提前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双方应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未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2、如遇租赁房屋被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可提前终止,合同终止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有关租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依法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已收租金及保证金不退;如因甲方违约而被乙方依法终止本合同的,保证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应予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约,甲方为主张合同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承租期间,乙方因接受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高空抛物,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备设施。
3、本合同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所列联系地址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件的,自邮件发出后满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合同期内一方需变更联系地址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
4、本合同的租赁政府备案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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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的,则交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甲、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
区签订。
甲方(签章): 8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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