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发〔2006〕168号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 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 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 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临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配建2个临时停车位。 第十二条 农房、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车位不作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2一 区 0.34 0.34 0.2 0.5 1.0 0.2 0.5 0.5 0.02 3.0 二 区 0.6 0.34 0.2 0.7 1.5 0.2 0.5 0.7 0.05 4.0 备 注 1 普通住宅 地安置房 3 廉租房 4 商业、办公、医院 5 餐饮、娱乐 6 中小学校 7 大中专院校 8 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征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222222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公园用地 按照扣除教学用房后的面积计算。 公园 9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个座位 其他体育场馆体育场馆 (不包括设在大专院校或中小学车位/100个座位 2.0 2.5 内的体育场馆) 10 交通枢纽类(火车站、汽车站、车位/100名设计旅客容客运码头、机场、轨道站等) 量 2.0 11 3.0 0.2 0.1 工业建筑 办公、宿舍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20.2 0.1 厂房、仓库 车位/100M建筑面积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千座的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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