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在⽣活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其实所谓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实际上⾸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具体的关于新交规责任认定划分,可以跟着店铺⼩编⼀起看看。
新交规责任认定划分
1、交通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
所谓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实际上⾸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先要看⾏为⼈的⾏为和事故的发⽣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为⼈的⾏为属于严重违法⾏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的作⽤;所谓“⾏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指在当事⼈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的⾏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不管⾏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为⼈的⾏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的过于⾃信、疏忽⼤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的责任⽐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或者多⽅事故当事⼈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驶,⽽被撞的⾏⼈⼜闯红灯,便⾯临⼀个对当事⼈双⽅的过错进⾏⽐较的问题;
⽐较过错⼜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为法上的⼀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典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的过错⽐例进⾏⽐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的⼤⼩,也就是当事⼈违法⾏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先要看⾏为⼈的⾏为和事故的发⽣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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