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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2022-03-25 来源:布克知识网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 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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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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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 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成果。3 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综上可以得出隐私权的主要特征有:

(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要是公民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如果说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与商业秘密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质询。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3林家生《论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J].中华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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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权的客体

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在这方面美国的综合说是最为合理与全面的。因为不论是私人信息、私人秘密还是私人生活,无非都是在私人领域的范围之内,而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私人领域一一列举完毕。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进行招工、征兵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公民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公民自出生时就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可以说,任何人都有隐私,隐瞒这些隐私,是公民维护其正常生活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其人格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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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如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充当人体模特,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绘画创作等等。当然,这些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制作并散布淫秽作品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风俗的,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

(三)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如公民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向他公开自己的隐私;公民有权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等。

(四)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禁止他人非法进入个人私有领域等。如果他人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四、 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市民生活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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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予公民安宁与安全感

保护隐私权维护了公民的安宁与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的目的。社会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则无以构成社会;反之没有社会,个人也无法生存,这就要求社会对个人提供安宁的环境与心灵的安全感。事实表明,人们不仅在自己的私生活领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而且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

(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们不懈地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越高,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格的尊重与保护。认识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极端重要性,感到个人隐私受到的侵害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因此,法律通过保护隐私权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来保障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免受因隐私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并在损害实际发生时可以依法得到补救。

(三)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给予舆论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以制裁或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这些不良行为,矫正传统和风俗中的若干陋习,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为某些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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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理论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密切相关。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利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也为各种侵害隐私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科学技术在某方面的不正当发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约束、限制,则有可能带动来重大的危害。如现今电子监视听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隐私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五、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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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其它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对公民的隐私权在程序上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可见,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规定是非常零散的,正是由于立法上对隐私权保护不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隐私权纠纷处理往往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只能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法规去解决。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保护是很不合理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隐私与名誉相比,更富于主观色彩。侵害名誉权的后果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披露隐私可能会贬损他人人格,也有可能有褒扬的色彩。如披露某人收养过一个孤儿,多年来视为亲生,而实际上此人并不希望此事为公众所知悉。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社会对当事人综合评价的降低,相反还可能会得到广泛的赞扬。可见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披露隐私可能会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的后果,而将隐私归入名誉权中。所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是相当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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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国家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与我国隐私权立法形成鲜明对比,“从1968年到1978年短短十年时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六部法律来调整各种信息的取得、储存和传播。这开创了用成文立法来保护信息隐私的新时代。”4这些法律包括《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犯罪控制法》、《隐私法》等,它们对利用电子设备偷听、信用报告的信息提供、父母和学生对学校记录的权利、审判记录的隐私信息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整。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财务隐私法》、《隐私权保护法》、《电子基金转移法》、《电子通讯隐私法》、《录象隐私保护法》、《雇员测谎仪保护法》、《电缆通讯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可见,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相关立法具有详细化、专门化、时代化的特点,其成熟的理论水准与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七、 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西方世界的社会生活中隐私一直被表述为一种积极的社会价值。无论是在哪种社会形态之中,男人们和女人们都生活在对自己和他人尽责的社会中,缺少以休息、思考、实验和独立行动为目的的隐私,个人将很难尽到公民和监护人的责任。为了促进自决和自主的个人发展,某种程度的隐私是必要的,而为了促进有责任感的家庭成员和更为广泛的社区的发展,也有必要形成某种程度的隐私。5换言之,隐私的社会价值就在于是促进个人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与国际接轨、尊重人权的中国也应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4阿丽塔.L.艾伦(Anita L.Allen)理查德.C.托克音顿(Richard C.Turkington)著

冯建妹 石宏 郝倩 刘相文 许开辰 编译.《美国隐私

法——学说 判例与立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37页

5阿丽塔.L.艾伦(Anita L.Allen)理查德.C.托克音顿(Richard C.Turkington)著 冯建妹 石宏 郝倩 刘相文 许开辰 编译.《美国隐私法——学说 判例与立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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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宪法立法建议

鉴于加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予以明确的规定,如果有了根本大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势必引起广大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身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在宪法中规定隐私权,在世界很多国家已有体现,对此,我们可以合理借鉴,如《土耳其宪法》第二十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荷兰宪法》第十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的限制。”

(二)对民事立法建议

从性质上说,隐私权为人格权利、民事权利。因而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应着重体现于民事立法当中。

首先,应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其次,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其成为与《婚姻家庭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相平行的民商事法规。这是因为即使将来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得以单独规定,也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因而需要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于形成一套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体系是必需的。

再次,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受到普遍侵犯的具体领域,制定相对应的专门化隐私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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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特别加强对这部分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如对网络隐私、青少年隐私、公众人物隐私、弱势群体隐私等予以专门立法。

(三)对刑事立法建议

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只有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等相关罪名,才能为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目前我国只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对公民私人信件的隐私保护,可见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并尽可能详尽地规定诸如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等法条所规定的具体罪名和刑事责任。应该看到,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刑法领域,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向。

(四)对行政立法建议

对行政立法,美国立法有丰富的范例可供借鉴,如《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法》等。另外,应充分借助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优势从行政法领域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结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希望到不久的将来,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的合法隐私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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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丽塔.L.艾伦(Anita L.Allen)理查德.C.托克音顿(Richard C.Turkington)著 冯建妹 石宏 郝倩 刘相文 许开辰 编译.《美国隐私法——学说 判例与立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

[3]王利明 杨立新 姚辉.《人格权法》[M]. 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

[4]郭明瑞.《民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5]杜甲华.《论隐私权及法律保护》[J]. 辽宁大学学报.1999年第二期

[6]王利明 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7]刘雨姬.《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J].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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