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受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聘请方同意聘请受聘方为其融资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聘 请
1.01 聘请方同意按本协议列明的条件聘请受聘方担任其融资顾问。受聘方亦同意接受聘请。 受
聘方现指派 作为融资顾问为聘请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融资服务。 聘请方同意上述指派。
1.02 融资顾问服务可选择 常年融资顾问,受聘方在一年内为聘请方所有的融资业务提供融资顾
问服务 对单一项目提供融资顾问,受聘方仅对双方所商定单一项目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2.01 应聘请方要求,受聘方可向聘请方提供以下的融资服务:
(1)
提供口头或书面的融资意见以及融资咨询服务 ; 设计适当的融资方案 ;
对融资方案进行整体策划和实施 ;
提供融资必须的各类经营、管理、业务运营、企业文化、财务报告的整改和包装意见
(2)
(3)
(4) (5)
联系和推介相关的融资渠道及平台如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等 ;
(6) (7) (8)
撰写融资申请报告和审阅、修改、草拟融资协议书 ;
代表或协助聘请方与相关融资机构进行融资方面的协商和谈判 ; 其他聘请方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融资服务费
3.01 聘请方在此同意向受聘方支付融资服务费人民币 元,作为受聘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向聘请 方提供融资服务的费用。
3.02 前款所述服务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受聘方付清。
3.03 若聘请方经受聘方策划后成功办理了各类融资业务,包括获得各类贷款、授信、商业汇票、
信用证、 信托基金、股权或风险投资、联营合作、租赁、发行债券、股改上市等,聘请方应给予受聘方融资业务标 的额的 %作为额外报酬。
3.04 本协议 2.01 款第 (8) 项聘请方委托的其他事项应根据实际需要由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一定的
报酬。
3.05 融资顾问办理聘请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聘请方承担:
(1) (2) (3)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报表审计、公证、法律服务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经聘请方审定同意的深圳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 征得聘请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聘请方的责任
4.01 据本协议,聘请方应该:
(1)
遵守及履行本协议之规定 ;
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受聘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如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 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聘请方承担 ;
(2)
(3) 聘请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聘请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受聘方融资顾问提
供 的融资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各方面的非正常开支和损失,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
(4) (5)
按规定向受聘方支付费用 ;
聘请方需要受聘方融资顾问提供融资服务时,聘请方应当向融资顾问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
(6)
应给予受聘方融资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第五条 受聘方的责任
5.01 据本协议受聘方应该: (1) (2) (3) (4)
及时告知聘请方完成其指令的工作的进展 ;
不固定时间为聘请方提供融资服务,收到聘请方要求后,应及时并尽力解答聘请方的咨询 ; 告知聘请方完成其指令的融资事项的预算费用 ;
除非法律规定或聘请方同意,否则应对聘请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
一旦意识到对聘请方利益不利的信息,应及时告知聘请方,并向聘请方询求如何处理之指令 ;
受聘方融资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融资服务工作,聘请方同意上述融资顾问指派其他融资 顾问助理协助完成前述融资服务工作 ; 受聘方融资顾问应当以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做出的判断,尽最 大努力维护聘请方合法利益。
(6)
第六条 提前终止
6.01 如果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 (2) (3)
对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 ; 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协议履行条件已丧失的 ; 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第七条 其 他
7.01 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期满前 30 日内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自动续展。续展期间,双
方继续 按本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8.02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聘请方: 签约代表: 受聘方: 签约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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