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承揽人的义务和责任,重点阐述了承揽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包括完成主要工作、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等。如果承揽人受伤,定作人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具有过失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指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对于其所了解到的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不得向外公开的义务。
法律分析
承揽人本人需承担由其受伤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承揽人的义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等义务。
一、承揽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承揽人受伤一般是由承揽人自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才会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的,如果发生了承揽人受伤,定作人对其损害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承揽人的义务如下: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什么是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所谓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指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对于其所了解到的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不得向外公开的义务。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工作的需要,承揽人通常会接触到定作人的各种秘密信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保守各项秘密。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承揽人在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承揽人需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此外,承揽人还有提供材料的义务,并在工作期间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在承揽人受伤时,定作人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具有过失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揽人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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