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包含三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专利法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文字的不确定性和专利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专利权的侵犯认定比较困难。笔者以涉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则案例引入,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提出一些浅见。
某市某金属设备公司取得了一项名为一种某某酒X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专利号为ZL2004XXXXXX.X。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可以有效的延长某某酒X的寿命,减少停工维修次数,缩短了蒸馏时间,节约能源,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该专利设备主要为某市的酱香型白酒企业提供酿酒用酒甑。该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也因此成为某酒厂的重要酿酒设备供应商之一。2009年,该金属设备公司发现有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经调查为某酿酒设备制品厂生产和销售。该金属设备公司认为某酿酒设备制品厂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该案引发了笔者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关注和进一步的研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分类可分为两类:一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上述案例中某酿酒设备制品厂生产和销售某金属设备公司的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未经授权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且将侵权产品用于销售,明显存在侵犯专利权的嫌疑。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在权利有效期间内。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一旦某酿酒设备制品厂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则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使用某酿酒设备制品厂产品的使用者也构成专利侵犯行为。
三、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实践中,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但这样的实际并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正如本文引入的案例中,某金属设备公司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该损失的量化又比较困难。对于这样的情形,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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