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有这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登记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1)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①收养申请书;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⑤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⑦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5)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6)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内容由 朱盛宝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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