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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