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丢失怎么补办
第一,继续查找。国家对档案保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档案是不会丢失的,即使是丢失也只是“失踪”,一般不会“死亡”,只要不宣布“死亡”,就不应该放弃查找。
第二,就当前之需,先补办一个临时档案。职工档案,主要内容是参加工作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这些问题大多都是通过有关途径可以证实的,因此,在预知范围内,应该也必须为职工先补办一个档案。
档案意味着什么?
如今,高校毕业生忙着找工作不顾档案,没有把档案转移的问题放在心上的现象愈演愈烈。有调查显示,有近4成高学历求职者都加入了“弃档族”,很多毕业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档案放在哪里,也没有意识到人事档案没处理好将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比如今后向新的就业城市调动户口等,都需要完整的档案资料。
针对毕业生人事档案的问题,一些应届毕业生认为:“找工作,带上简历、证件什么的就可以了,现在用人单位招聘肯定不会看档案了,只要有能力胜任工作就行。”特别指出,现在跳槽是经常的事情,繁杂的档案手续反而牵制了毕业生的行动。更多毕业生则表示,等到需要用档案时再找也是一样的。
一份人事档案里到底有些什么东西?档案对于毕业生的工作有什么影响?有关部门专家介绍,毕业生的档案袋中,主要包括4项内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个人人事档案、《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迁移证》。
专家解释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记录着学生的个人经历,包括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奖惩证明、党团资料、工作经历等,并且都是原件。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会面对如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养老保险办理、人事调动、社保福利、工龄计算等问题,这些方面都离不开档案。
“别小看了人事档案,处理得不好,很有可能就成了流动人口或"净身户"。”不少毕业生就是大学毕业后,对自己的档案不闻不问,等到工作单位落实、晋级或招考时,才发觉自己的档案并不在学校,其实一些高校的档案在毕业那年就已经返回原籍或者转移到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另一方面,当企业面临关停再补办资料都来不及,或自动离职放弃档案“净身出户”,再次跳槽后仍然没有索取档案,有保管权的单位无法与该人联系时,就会造成无处投档,而无保管权的单位也很难为其出具证明。这样导致自己的档案始终处于“学生阶段”,影响工作年限计算。
二、档案丢失怎么办理退休
找企业补办,补办之后可以办理退休,不补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到社保局办理。没有档案肯定是没办法办理退休的,你只能想办法补档案,一般补档案的流程如下,你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要有个人首次参加工作的招工手续,这个资料可以到市、区档案馆查找本人的劳动调配书或就业证明存根。
其次,如果工作期间调转过单位,要有每次调转单位的调转手续;无单位调转手续必须出具调转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或调转后第一个月的工资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必须注明原因,比如辞职、除名、判刑、自动离职或其他原因。
第四,要出具本人在最后一个单位工作期间(解除或终止合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
最后,如果原工作单位现已破产或被兼并,需出具破产兼并的相关批文或到原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工商局查询单位注销时间并出具证明。如果能提供以上资料,职工可以到市档案局办理查询补办相关手续。
三、档案放在哪里比较好
国家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每个方法都有好处和坏处,具体如下:
(一)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优点: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缺点: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把档案留在学校。2002年国家下发文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优点: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优点: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缺点:由于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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