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的剩余资金总额,金额较高的一方将通过折扣的方式对金额较低的一方给予差价补偿,使双方分享的公积金金额相当。
一方拥有公积金的,只有一方拥有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对半分割。
通常有公积金的一方会通过折价向另一方支付。另外,在分割公积金时,不一定要采取折价的方式,也有可以提取公积金时支付的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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