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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破了钱能追回吗

2021-10-09 来源:布克知识网

诈骗案破了钱一般能追回,但如果犯罪人没钱可能追不回。构成诈骗罪需满足侵犯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等要件。诈骗罪钱还了一般不可撤诉,但可减轻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动退赔、投案自首且数额较大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全部退赃、退赔、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非主犯、被害人谅解或其他轻微情节的也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破了钱能追回吗

诈骗案破了钱一般能追回。

如果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其还有可以退赃的,就可以追回损失。如果犯罪人没钱的话,就可能追不回损失。但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怎么样能构成诈骗罪

满足以下要件能构成诈骗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钱还了可以撤诉吗

诈骗罪钱还了一般不可以撤诉,诈骗罪是公诉案件,不具有法定撤销案件情形的一般不会撤案,但是可以减轻处罚。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结语

诈骗案破了,能否追回被骗的钱款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财产可以退赃,那么受害人有可能追回损失。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财产,那么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较低。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诈骗罪一般不可撤诉,但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赔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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