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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020-08-21 来源:布克知识网

在刑法理论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之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此,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一、行贿人不承认行贿如何处理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可以根据相关的调查人员所进行的证据方面的收集来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说确实证据非常的充分,那么即使是不承认的话,也可以是定罪量刑的,行贿罪和受贿罪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两者称之为对合犯,即有行贿一般就有受贿。在实践中,由于行贿和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取证很困难,因而有时候会有纪委的介入。

如果在庭审时行贿人声称自己行贿,但受贿人坚决否认,一般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受贿,

比如行贿的物品、财产、时间、地点,受贿人有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否决的证据,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证据印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能定无罪根据这就要举证了!行贿人不能证明行贿的事实,那行贿就不存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贿赂犯罪是必须要共同犯罪

贿赂犯罪,其实指的就是《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和受贿罪。从刑法理论上讲,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贿赂,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刑法》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应该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构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单独成立犯罪。行贿罪不依赖受贿罪而存在,从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的一方而言,如果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所谓的行贿受贿犯罪的对向关系也就隔断了,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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