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应按规定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和缺陷情况需报告。湖北省规定不得以结婚证等为附加条件,禁止违规收费。特殊情况下,单亲或试管婴儿的父亲信息不完整时,母亲可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医疗机构审查后签发证明。国内收养儿童不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新生儿父母需在出生后3个月内申领证明,超过时限需提供补充材料办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湖北省管理办法》规定,从2014年起,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并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新《办法》规定: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试管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国内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新《办法》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和湖北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也禁止违规收取费用。对于特殊情况下出生的婴儿,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需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经医疗保健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签发证明。对于国内收养的儿童,不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需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新生儿父母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申领,逾期需到出生地所在机构办理,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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