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认定和形态,主要涉及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行为是否明知,以及共同犯罪的判断和区分。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形态包括事中明知不作为、事前明知作为和事前积极共谋积极作为。这些不同形态的共同犯罪程度上的差别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存在差异,引发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认定的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内外勾结的行为认定也就必须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内外勾结认定至关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无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具体到征地补偿中,即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是否明知。如明知,则进人共同犯罪的判断领域;不明知,则不存在共犯问题。
(二)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征地补偿款行为具备了明知的条件下,就进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领域。结合其客观行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有如下三种:
(1)事中明知不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但随着征地工作开展而知晓,在补偿款被骗取之前而不作为,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
(2)事前明知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之前,就知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而予以帮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
(3)事前积极共谋积极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事前积极与他人共谋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职务便利是达致骗取结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态都属于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却妨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造成了此类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结语
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认定取决于国家征地工作人员是否明知他人的诈骗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和理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在征地补偿中,明知他人骗取补偿款的征地工作人员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包括事中明知不作为、事前明知作为和事前积极共谋积极作为。这些形态的差别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认定的困难,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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