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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2020-06-26 来源:布克知识网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务处理

来源作者:佚名不详 发表时间: 2006-3-4 9:54:00 阅读数:769 收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企业赠送的货物要么是自己生产的(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买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一定是伴随其进项税额而来的。如果它的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额,那么其原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恰恰是货物转入销售环节,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以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是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第二,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就会扩大到纳税人之间相互捐赠货物不征税,这样就会出现,我将原材料赠给你,你将产成品赠给我,赠来赠去,税款皆无。

所以说,销售单位采取“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对赠送货物征税是有道理的。

例:A厂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1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赠出礼物1万件,成本4000元,售价为5000元。

会计处理为:销项税额=100000×17%+5000×17%=17850(元)营业外支出数额=4000+5000×17%=4850(元)借:银行存款117000借:营业外支出4850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50贷:产成品4000

“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发表时间:2007-9-5 0:00:00 作者:待查 点击数:12 评论数:0 【查看评论】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一、基本案情

某纺织品商场举行2003年假日促销活动,与厂家联合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2003年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搞促销活动三次,通过促销售活动增加销售额35 690万元,同时赠送小商品2 910万元。 2004年2月26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出去的小商品没有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补增值税为:2 910÷(1+17%)×17%=422.82(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22.82×7%=29.60(万元)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促销活动的涉税情况也进行了处理,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 910÷(1+17%)×33%=820.77(万元)

在促销过程中,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末代扣代缴的企业应该赔缴。该业务企业应赔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 910÷(1-20%)×20%=727.5(万元)

对于促销活动,企业共补各税:422.82+29.60+820.77+727.5=2 000.69(万元)

对这笔业务进行补税,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李志鸿表示不理解,于是他请来了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小方。

小方对该企业促销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进行了全面了解。原来,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进行了不适当的操作。以销售服装为例,凡购买一套某西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488元和68元(均为含税价)。该商场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填写西服一套,价格为488元,同时以领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出领带一条,客户付款当然是4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417.09元(即488元/1.17)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9.91元。对于赠送的领带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当税务机关来进行纳税检查时,便将上述赠送的领带价值68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9.88元。处理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9.79元。同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旨在借这样的销售活动来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结果呢?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小方指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办法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488元,并将西服和领带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办法二: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

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488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68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68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488元,客户实际付款为488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折扣额68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17.09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79.91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9.88元。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筹划点评“买一赠一”促销方式是目前商业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促销形式,但是“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影响到企业的计税销售额,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形成偷税之嫌。通过以上操作处理,不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而且还规避了税收负担人为地上升。

这样操作之所以在法律上能够通过,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权。就该项促销活动来看,其销售净价也不会出现明显偏低的现象,因为第一、商场在促销时一般都采取适当提高相应商品对外销售价格的策略,并且,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必要的调整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第二、具体操作方法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了反映,就可以认可企业对销售额的扣减。

三、附录

“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在操作过程中影响到税收的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中明确: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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