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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答疑

2022-05-09 来源:布克知识网
本文档仅供各位同仁在GSP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参考,在迎接GSP检查中应以各省局认证检查细则作为最终依据,以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解释作为最终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

答: 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

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

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3、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

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

答: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4、请问在新版GSP认证检查时,对于计算机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控系统、冷链方面的GSP认证检查方式是怎样的?

答:(1)、计算机管理系统:

①通过正反两种方式对查,首先查看流程运转,而后通过抽查供货单位与采购单位的材料,查看其基础数据库资料。

②看控制功能设定,是否符合附录各项控制需求;看业务控制流程,流程设置是否合理,各项流程性工作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基础数据的建立、使用是否合规。 (2)、温湿度监控系统:查验证报告,查温湿度测点布点合理性、查温湿度记录情况及报警。

(3)、冷链:查设备、查验证报告、查相关记录。重点要求是温度,湿度弱化。

5、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

答:质量管理文件抄袭及报告真实性不够;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企业员工对文件相关要求及验证、测定

数据来源不清楚;企业员工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等。 6、 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对企业员工的提问考核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考核方法是怎样?

答:与岗位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实际操作能力。一般来讲管理岗位要全部查;基层岗位抽查;企业负责人要陪同检查并回答岗位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7. 新版GSP认证方式方法与旧版的有哪些区别? 答:新版认证检查方法和重点与旧版有较大差别。在申报资料上,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申报材料除原来要求的申请表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3个报告:企业内审报告(企业自我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冷链验证报告。立足全员检查。在检查重点上,以人为主线:以计算机有效控制为核心。第一检查对象为企业负责人、业务、财务、储运负责人,第二检查对象是基层操作人员。检查重点是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资金流)、信息管理(信息流及信息系统管控功能)。企业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查。重点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对各类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流程设置是否合理。

8、国家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通知要求,有特殊管理药品和蛋肽制剂经营范围的企业应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GSP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应在2015年12月31日符合新版GSP要要求。请问:(1)如果企业既有特殊管理药品,又有普通药品经营范围。是一次全面检查认证,还是先申请特殊管理药品的检查,以后来申请普通药品的检查(2)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许可证是2015年到期,那么按上面的要求,是不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只能到2014年12月31日呢?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

以应该一次性全面申请GSP认证检查。 第二章、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9、新版GSP第五条要求: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概念?

答: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

质量策划属于“指导”与质量有关的活动,也就是“指导”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活动。在质量管理中,质量策划是设定质量目标的前提,是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基础。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只有经过质量策划,才可能有明确的对象和目标,才可能有切实的措施和方法。因此,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诸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是连接质量方针和具体的质量管理活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质量策划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质量目标的策划、质量控制的策划以及质量改进的策划。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就是对药品流通过程管理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即对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与出库、运输与配送、售后服务等的控制性管理。 质量保证强调的是为达到质量要求应提供的保证,涵盖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为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质量保证是为了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须采取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是为了提供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质量保证活动包括质量保证计划、产品的质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产品合格的证据、质量控制活动的验证等工作。 质量改进是“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质量改进是通过整个组织范围内的活动和过程的效果和效率的提高来实现的。包括产品改进或开发、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减少差错,提高效益、寻求体系所有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更佳组合,以提高体系的有效性以及寻求最佳方法,充分利用资源,以优化过程。 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贯穿于药品经营周期,对其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系统化过程。

包括质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审核与沟通等内容。本概念可以结合第十条相关内容进行理解。 10、新版GSP第七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相适应性”?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应符合GSP的规定;(2)组织机构设置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符;(3)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和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的药品,应建立专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4)、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晰,人员资质必须相符、能力胜任;(5)、库房布局、面积、容积与经营规模相匹配;(6)、空调系统功率与库房面积、容积相匹配;(7)、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合理,与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相一致。 总之,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必须要能满足企业经营活动实际要求,不能为做GSP而搞形式主义。 11、新版GSP第八条要求,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请问应如何理解“定期”及“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答:定期内审是指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出内审时限,并按照时限对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质量要素进行内审。目的是通过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价,证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性、适宜性及有效性,以满足质量过程控制的要求,保证药品和服务质量满足合同和顾客的要求。定期内审一般要求进行全面内审。

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是指企业应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保障药品质量所应具备的关键条件,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文件、主要设施及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质量体系关键要素变化表现形式为:(1)机构增减;(2)人员变更: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变化;(3)制度的重大修订;(4)主要设施设备变更:仓库地址或面积变更、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冷链、计算机系统的变更,应该组织临时性内审,以证实变更后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充分、有效地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内审一般只要求做专项内审,即针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内审。

12、请问新版GSP强调了质量体系内审,而老版GSP

强调的是GSP内审(自查),请问这两者一回事吗? 答:是一回事。GSP内审就是通常所谓的“GSP自查评审”,是企业对GSP的各项要求,对企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地检查与内部评价,从而判断核实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充分性、适宜性,并不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质量风险,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符合规范。

13、请问新版GSP对参与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人员,在资质方面有什么要求吗?

答:有质量领导小组的应为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未设立质量领导小组的,应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参加。

14、企业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应该如何做?

答:企业应该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制定质量风险防范点列表和评估,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分析识别,有控制措施,有沟通记录,对于高风险的项目有审核工作记录。风险评估等活动不能由质量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独立完成。针对风险点,还要制定相关措施,如预防措施,控制措施,评估方法等。

15、新版GSP第十条 要求: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

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请问此处的“前瞻式”和“回顾式”应如何理解?

前瞻的方式是通过对预先设定的质量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从而确定该因素在影响流通过程中药品质量的风险评价。前瞻性研究注重对风险因素的牵连性、影响性、可发展性的把握,是对风险因素的本质(潜在性)的挖掘。例如,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对当地天气状况进行预先分析,结合季节温湿度的变化,对所经营药品质量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从而确定在不同的季节采取合理措施来调控仓库温湿度,以保证药品的储存环节符合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根据季节的变化对药品质量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对验收、养护等环节的质量检查有重点、有针对地进行,保证在库药品的质量稳定。

回顾的方式就是以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为结果,通过回溯过去的研究方式。回顾的方式是一种由“果”至“因”的研究方式。例如,当药品经营企业发现某一阶段药品持续发生质量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是由于仓库温湿度的控制系统出现问题,不稳定的温湿度影响到药品质量,企业就应该对仓库温湿度调控设备进行检修,并加强验证及日常保养维护,确保温湿

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保障药品质量。

16、新版GSP第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请问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的“必要时“如何理解? 答: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也称为质量审计,是指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内的核实及评议,其目的是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评价的方法除了资质材料审核之外,还要依据经营过程中各种质量控制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种资料更新的及时性、各种流程的合规性、各种票据准确性、药品质量的保证措施、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售后服务等内容;主要通过药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来考察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程度。

当企业通过信息收集和资料审核,还不能完全对供货、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质量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确认或对于主要的供应商和购货企业以及经常出现问题的企业,还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这就是所谓的“必要时”。建议结合第八节第六十一条相关内容进行理解。

17、批发企业下设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是否应该建立单独的质量体系?是否要单独进行GSP认证检

查?

答:若非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是独立购进或独立仓储的企业必须有独立的质

量体系,要求单独进行GSP认证检查;统购统储分销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的质量体系,分支机构全部与法人企业统一纳入质量体系进行GSP认证检查,但只发一张GSP认证证书,并在认证证书上注明所认证的分支机构。

18、目前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的管理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公司总部统一购进、统一验收保管和养护,并且统一配送。下面的分支机构负责销售。分支机构也分别有几个营业执照,那么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如何设置?

(2)、集团公司下属多家批发企业,但下属企业分别采购,集团统一保管(物流中心)和配送,这样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如何设置? 答:按第9条内容执行。

19、2013年下半年的制度考核还可以和以前一样吗?

答: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如果已经按照新版GSP的要求进行修改,就要按照新的制度进行考核。如果

没有修改,按旧版制度进行考核。但是注意考核的真实性。

第九节、收货与验收

185、如果收货过程中发现“随货同行单”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时,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时收货方是否可以自行修改?

答:不可以。随货同行单是供货方出库票据,收货方无权进行修改。当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时,收货员应该及时通知采购部门,按照采购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186、如果企业所采购的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请问收货时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企业采购的药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必然导致药品实物与随货同行单、采购记录数量不一致,收货员要及时报告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确认后,按照采购制度要求调整采购数量,使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数量一致后,方可收货。

如果是特殊管理药品或专门管理的药品丢失,还应按相应的管理制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比如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

187、药品到货后,到货数量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但

在运输途中破损两盒,此时是否要求供应商更换随货通行清单?供应商后续补回的两盒药品批号与原到货药品批号不一致,供应商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可以入库吗?

答:不需要更换随货同行单,在收货记录上写清合格品数量,不合格品数量,不合格原因和处理措施。一般不建议供货单位补货,如果补货的话,供应商要提供随货同行单,依然可以正常收货验收。

188、请问“随货同行单(票)”上的发货日期与开票日期必须一致吗? 答:不一定。

189、请问“随货通行单(票)”是否必须与货物同行,单据名称是否必须统一?

答:(1)、“随货通行单(票)”是药品货源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货物同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票货相符。(2)、目前不同的企业开具“随货通行单(票)”的方法不一,有的单独开具,有的与销售票据做成“一单多联”的格式。单独开具的其名称应为“随货通行单(票)”。“一单多联”的,其中“一联”的名称应为“随货通行单(票)”,如名称无法设置,则必须在票面显著位置印刷或盖印“随货通行单(票)字样。这两种票据的样式均应事先提供给购货方备案。

190、目前大输液、中成药大批量到货,有的物流公司仍在使用敞篷车,但用苫布遮盖严密,请问这种情况还能收货吗?

答:新版GSP已明确要求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所以即使用苫布遮盖严密,也不能认为符合GSP要求。当然如果当地药监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1、请问对于阴凉保管和常温保管药品的到货时,是否也需要核实运输温度控制状况? 答:不需要,目前新版GSP没有要求。

192、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请问“拒收”的概念是什么?

答:首先要明确拒收不是将冷藏冷冻药品拒之门外,而应该当将不符合温度要求的药品入待处理区,报质管部门确认。合格入合格品库,反之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处理。不得擅自退回上游客户。

193、冷藏药品到货时,如果其运输过程的温度或到货时的温度出现超标现象,则应拒收,暂存到相应区域并报质管部门处理。那么请问如果供应商出具药品稳定性证明(或风险合格放行报告),质管部门可以据此认定该产品合格品并验收入库吗?

答:因为没有实验能力,供货商不具备出具稳定性证

明(或风险合格放行报告)的条件,应该由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翔实的稳定性报告,此报告由供货方从生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后方认定为有效。当地药监部门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另外,对于销售后退回的冷链药品也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送货时当场拒收的不需要提供)。

194、请问验收和收货可以都在待验区内完成吗? 答:对于收货区域的要求,新版GSP没有明确。一般来说收货是在装卸平台上完成,验收在待验区完成,这是两个不同的区域。对于经营规模不大的企业,如果能保证不产生混淆和差错,也可以共用同一个区域。另外,药品待验区必须符合药品在温度和安全方面的控制要求,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二者共用的问题。

195、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请问此处的“品种特性”指的是什么?

答:此处所指品种特性是指药品温度特性、储存分区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特性等。比如阴凉,冷藏的药品要放在阴凉或冷藏区域的待验区;二是特殊管理药品要放在专库或专柜内的待验区。

196、请问企业在验收,对验收时限有统一规定吗?

还是依据本企业销售情况自定?

答:没有明确规定,可依据本企业销售情况自定。但一般来讲,对冷藏

管理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专门管理的药品和贵重药品其验收时限要比普通药品短。另外有的地方药监部门对冷链产品验收时间是有明确限制的,所以如果地方药监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7、企业收货验收后,需要在抽样的药品包装上贴封签,请问该封签上需要填写哪些内容?

答:没有严格规定,按照企业制度执行,一般填写“已验收抽样”字样或加盖“验收抽样”章。

198、请问新版GSP对于收货记录的建立有要求吗? 答:有要求。但目前主要针对冷链药品。比如新版GSP第七十四条和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第四条第四款,已经明确要求。其他药品暂无明确要求。当地药监部门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99. 请问验收进口分包装的药品比如诺和灵等,也需要查验其《进口注册证》和检验报告吗,仅有产品合格证可以吗?

答:国家局《食药监办[2009]26号》文明确要求,进口分包装药品按进口药品进行管理。故供货方也需

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时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分装企业不用再出具检验报告书)供购货方查验。如果进口药品分包装后确有必要分批的,经境外制药厂商同意,可以编制亚批号,分装企业应出具批号关联性证明文件供购货单位查验。仅有产品合格证是不完整的。

200、新版GSP第七十六条要求,企业间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请问如何保证?

答:本条所称“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和保存检验报告”是GSP规范对企业检验报告的传递和保存提出的方向性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收集电子版的还是纸质的。至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保证,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可从以下几方面保证:一是上游客户将检验报告原作盖章后扫锚,用PDF或照格式等图片格式保存,不可更改;二是要求上游客户指定专人用专用的传递方式进行传或指定专门的网站供客户下载;三是如果是用电子数据形式传递,应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质量责任;四、在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网站上下载,目前如河北已经实行所有进入该省的药品必须将其检验报告上传至省局指定网站,企业需要时可以直

接下载。需要说明的是,特殊管理药品的检验报告不宜用电子数据形式传递。

201、新版GSP要求进口药品要提供加盖供货“质量管理专用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要求以上两种材料加盖供货单位公章。请问应如何执行。

答:按新版GSP要求执行,当地药监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要求执行。

202、新版GSP第七十七条要求,药品验收时,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请问这里讲的“特殊质量控制要求\"具体指哪些情况?

答:这里所讲的“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是指生产企业针对某产品提出的,与其他产品不一样的质量控制要求。产品的“特殊质量控制要求”要有供货单位的书面说明或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打开最小包装验收。

203、新版GSP附录四第十二规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果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请问此处所讲”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如何把握。

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该结合其他方面综合判断和把握。就是说即使不打开最小包装,验收质管人员也能通过其他方面判断该产品是合格的。比如供货商资料、产品资料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是完整、合法、有效的,药品外观和包装是合格的、药品的来货渠道和运输条件、运输过程是合格的等。相反,如果其他方面不能完全判断产品是合格的,就不能认为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204、目前多数企业在验收时,如果发现产品近效期,是拒绝验收入库的。请问企业对于近效期的判定有没有统一规定?

答: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有的公司将距离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产品视为的近效期的产品。有的公司规定1年有效期的商品,差3个月到期的商品,为近效期商品;还有的公司1年半有效期的商品,差4个月到期,为近效期商品;2年有效期的商品,差5个月到期的商品,为近效期商品;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商品,差6个月到期的商品,为近效期商品等等,依据本企业相关制度判定。

205、请问在验收过程, 发现产品包装轻微压扁、变形等情况时,是否也要按不合格品处理?

答:如果只是轻微压扁变形,不影响药品标签信息的

识别和读取,不影响电子监管码的扫锚,则企业可按风险管理处理,不用按不合格品处理。

206、验收过程中对不合格药品的的处置措施如何在验收记录上体现?处置措施是否表述为“入不合格库”?

答:不合格的处置措施以确认不合格时采取的措施为准,如入不合格品库或者拒收。在验收记录上应表述为“不合格项目及处置措施”,措施可以表述为“入不合格品库”。

207、老版GSP执行过程中,有的省市允许将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合在一起,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这样做还可以吗?

答:采购记录是采购员按照微机程序中的采购提示,并根据经营实际,做出采购订单,经过主管人员批准生成采购记录,而验收记录是验收员在完成抽样验收后,在计算机中录入“生产批号”、“有效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不合格数量等并确认生成的记录,这两个记录环节不同,内容不同,作用不同,责任人也不同,故不能合二为一。

208、请问按新版GSP要求,验收记录中验收结论的填写和签字在微机系统中完成可以吗?验收记录可以直接保存在系统中而不必打印出来保存吗,

答:按照企业的工作流程,有的企业先将供货方的随货同行单与微机程序中的采购记录核对,并打出收货清单,收货员和验收员操作时在“收货清单”上填写相应的项目并在清单上签字,后录入微机生成收货和验收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微机录入人员名字要与清单上的签字相符。

有的企业收货员和验收员均直接在微机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生成收货和验收记录。

此两种形式的验收记录均不用打印出纸质记录。 209、请问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都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对药品进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吗? 答:理论上只要经营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都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对有电子监管码的产品进行扫锚上传。目前国家局对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很多品种都实施了电子监管,至2015年年末,全国所有药品品种都要实施电子监管。所以除了极少数企业以外,绝大部分企业都必须加入。

210、请问如果将过期的赋码药品电子扫锚上传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个问题应分两种情况来讲:一是确实将将超过有效期的赋码药品扫锚上传了,这是明显的工作不到位,属操作人员主观失职。企业应加强药品管理,严

格各种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标准操作规程,村绝类似情况发生。二是不排除因为扫码手持终端、传输介质或电子监管网络故障因素,导致将合格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误判为失效药品。此时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进行沟通,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该产品的电子监管码无误。同时向电子监管网络中心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待批准后,重新修改、上传该产品出入库单据。

211、请问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入系统的时候生产企业是写国外的生产企业还是国内分包装的企业呀? 答:两者都要标注。当地药监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节、校验与验证

98、请问需要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和校准的设备和仪器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干湿球温湿度计、水银式温湿度计、各类台秤磅秤等衡器等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定期检定,完善检定档案,设备加贴检定标志。

99、请问,新版GSP所要求企业配备的温湿度记录仪必须到计量所校准吗?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要求,温湿度记录仪不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畴。但有的省市药监部门已经明确要求至少应送检一个,其他的以此为基准进行校对,具体按当地药监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100、药品经营企业需要验证的设备包括哪些范围?验证时限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新版GSP第53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药品经营企业应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的进行验证。验证一般分为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专项验证和使停超过规定时间验证几种类型。

101、请问专项验证和定期验证什么区别?

答:专项验证就是当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改变、超出设定的条件或用途,或发生设备严重运行异常或故障时,应当针对所调整或改变的情况进行专项验证,以确定其性能及参数符合设定的标准;定期验证,是对设施设备或系统的具体情况定期进行验证,以确认处于正常使用及运行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参数漂移、设备损耗、异常变化趋势等情况。定期验证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当超过1 年。

102、请问,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定期验证和停用时限验证的时间范围如何确定。

答: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在制度中明确定期验

证和停用验证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同时应当根据相关设施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及通过验证确认的使用条件,分别确定最大的停用时间限度;当超过最大停用时限重新启用前,应当评估风险并重新进行验证。

103、请问阴凉库和常温库的温湿度监测系统需不需要验证? 答:需要。

104、请问冷库的验证只是针对温度吗,湿度还需不需要验证? 答:冷库验证只针对温度就可以了,湿度不需要进行验证。但企业仍要保证日常运行过程中湿度符合标准。温度项目的验证内容按新版GSP相关附录内容执行。

105、请问冷库的定期验证是每年至少做几次呢,还是可以几年做一次?

答: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定期验证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年。在新建库房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106、请问药品经营企业各环节所属的操作方法和规程都需要验证吗? 答:验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设备设施符合设定的要求,能起到设定的作用,能证明其操作方法和规程的合理性。故应通过验证确认或修订完善被验证设备的操作方法和规程,以便后续执行。至于经营过程中其他环节比如采购、销售、收货、验收等环节的操作规程,是不需要验证的,是通过内审,风险管理等方式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107、请问药品经营企业的验证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可否委托第三方

进行。

答:企业应由质管部门组织,其他部门配合完成验证工作。按照附录《验证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可与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实施验证工作,企业应当确保验证实施的全过程符合《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验证能力的机构共同实施验证工作,企业应对验证报告报告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08、新版GSP要求,质量档案应有企业验证控制文件,请问验证控制文件指什么?

答: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文件。

109、冷链验证需要大量的仪器设备,请问如果企业有多家控股子公司,是否可以由总公司提供验证设备配合各子公司一起做验证? 答:可以,但需要总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20、新版GSP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请问此处的“相适应”应如何理解

答:所谓相适应主要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行业特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规模大小等相适应。具体来讲(1)组织

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企业经营实际,以需定岗,以岗位定则;(2)组织机构的设置要与本企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即根据经营类型与规模确定部门的设置、层次结构与部门职责,比如专管员的设置。(3)要根据经营类型与规模确定员工数量、岗位及相应职责。(4)组织机构设置要保证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既要让岗位人员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又要使岗位人员能胜任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5)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质量、采购、储存、运输、销售、财务、人力资源、信息和行政办公等单位或部门。

本条是对第七条内容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细化,可以结合该条进行理解。

21、新版GSP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请问此处的“必要条件”具体指哪些方面? 答:本条所讲“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人、财、物、权。具体来讲包括(1)、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给予质量管理人员一定的权利与责任;(2)、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能够在工作中顺利、有效的行驶质量权力和履行质量职责;(3)配备与工作强度相

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并给予上网的权利;(4)支持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各种质量相关的培训,在资金和时间上给予支持;(5)是适当提高质量人员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经济收入,积极鼓励和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支持企业进行质量后备人才的储备等。

22、新版GPS第十五条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请问应如何理解和体现该“裁决权”?另外,如果企业没有质量负责人,其裁决权是否可由质管部门负责人替代。

答:质量负责人的裁决权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并审核,对本企业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上下游客户的资质等质量相关内容进行最终核准,对经营各环节不合格药品的最终确认以及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如何处理的最终决策。质量负责人的裁决权既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以及相应记录中。 药品批发企业必须设质量负责人,其裁决权不能由质管部门负责人替代。

23、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中,请问收货员和验收员是否均可设于质管部门?

答:新版GSP没有规定收货员的岗位必须归属于哪个部门,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但按常规理解

和绝大多数企业设置来看,收货员应归属仓储部门。至于验收员,自然应设于质管部门。

24、在组织机构设置中,若公司规模不大,只设信息管理员已足以完成相关工作,那么还用设信息管理部并制定其部门职责吗?

答:原则上信息管理部门应单独设置并制定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但若公司规模小,只设信息管员能胜任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则可只设信息管理员并制定信息管理员职责。至于信息管理员的归属,由于信息管理与质量管理有设定与指导的关系,为便于互相制约,建议归于行政办公室。

25、按新版GSP要求,在组织机构设置中,还需设计量管理员并制定其相关职责吗?

答:新版GSP未明确提出计量管理及其归属问题。目前有的企业已不再设单独的计量管理员。一般将计量管理的职责归于质管部质管员或仓储部养护员。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置计量员及计量员的归属部门。

26、请问按新版GSP要求,养护应归于质管部门还是仓储部门?

答:新版GSP对养护工作的归属管理没有明确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设于质管部或仓储

部。由于有养护工作必然牵涉到质量问题的发现和处理,从互相制约的角度考虑,归于质管部门更合理,但若归于仓储部,则质管部仍负有指导责任。不建议归于除上述二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27、请问如何理解质量负责人与质管部长或质量经理之间的关系。

答:质量负责人属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质量部长或经理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二者工作内容和职责均有所区别,不能等同。二者不能互相兼任。但二者均属质量管理人员,均属企业关键岗位人员。

28、请问企业质量机构与质量管理组织是同一个组织吗?

答:二者不是一个概念。质量机构通常是指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具体的管理部门,质量管理组织是比较模糊的,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一般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架构,包括质量管理部门,也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领导小组、三级质量管理网络等。

29、按附录《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五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请问如何体现跟踪检查?

答:以质量人员身份登录,设置相应的控制项,检查相应经营活动是否能有效控制;当以其他人员身份登录时,看应该属于质量人员控制的功能是否修改 ;企业权限审批是否有流程,是否有审批记录检查基础资料的控制项,是否能够进行相应控制。 检查质量基础资料中,是否有重要质量缺项 ;检查能否控制在库药品的批号、效期,对邻近失效药品要提示,对超期药品要控制不能开单和打印发货凭证。 检查进销存数据是否平衡,看数据能否修改。各大记录由系统自动形成,软件中的数据不能是补录的。 检查工作日志,追溯实际操作过程 ;检查质量有疑问商品的处理流程,检查如何有效控制问题药品,对问题药品进行锁定,处理:检查人员操作权限与岗位职责是否相符。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

30、新版GSP第十八条 规定: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业人员范围:“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违法提供需要证明的情况:“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1、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哪些基本药学专业知识培训?要取得什么样的效果?

答:企业负责人主要经过药事法规和基本药学知识的培训,经过培训应达到以下效果:即企业负责人至少应了解:(1)药品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2)企业应从哪些方面保证药品质量;(3)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4)什么是假药,什么是劣药;(5)、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包

括哪些方面。(硬件、软件和人员)等内容;要能准确回答:(1)、你的管理职责和质量职责是什么?(2)、你企业的质量方针是什么,你为此提供的支持有哪些,人员如何保证?(3)、你企业依法经营的依据和法规是什么,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等。

32、问:如果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是两个人,那么本版中提到的企业负责人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实际参与经营活动的负责人。

33、问:企业实际负责人与许可证上载明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际负责人与许可证上不一致时,原则上应变更一致。但如果许可证上的企业负责人是出资人,并不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出资人应给实际负责人授权书,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际负责人不得虚挂虚设,其资质和培训都要符合规范要求。并在组织机构和质量体系中有所体现,若企业负责人虚挂虚设如经查实,说明企业负责人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按不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弄虚作假处理。企业有这种情况时,要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示如何操作,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3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专业是否有要求? 答:新版GSP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专业没有要求。

35、新版GSP要求的企业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中,3年以上药品质量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哪些领域的工作经历?

答:指在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和医院药房从事经营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在生产企业从事销售岗位的不应算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36、怎样确定企业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答: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并且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解决药品经营企业重大质量决策和质量实施的问题。在现场检查时,一般主要从学历、执业资格、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现场提问等多个方面考察和确定质量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能力。

37、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质是否与总部的要求一样?分支机构是否需要配备执业药师? 答:分支机构的人员资质和学历、职称要求与总部相同,也需要配备执业药师。

38、请问专营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其质量负责人要求也是和新版GSP 一样吗?

答:如果专营的体外诊断试剂是按药品管理的,其要求按药品批发企业执行,若是按器械管理的,则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求执行。

39、新版GSP第二十三条 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请问此条文应如何理解?另外,由于目前企业均想尽可能节省人力成本,人员配备都不是太充分。请问按新版GSP要求,到底哪些岗位能兼职,哪些岗位不能兼职?

答:新版GSP第二十三条主要是强调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能兼职。这些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他们不能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此处的不能兼职包含三层意思:(1)他们不能兼职其他工作; (2)他们的职务也不能被别人兼任;(3)他们之间也不能互相兼职;(4)允许上级对下级工作的临时兼任,但应有相关证明。

强调上述人员不能兼职的主要目的是(1)保证质量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进行; (2)防止他们兼职其

他工作而影响质量管理对其他环节的制约力;(3)保证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除上述岗位外,新版GSP未严格限制其他岗位的兼职。比如养护员可以兼保管,保管员可以兼出库复核员等。但企业不能因为GSP没有禁止,就随意对其他岗位进行兼职,因为兼职越多,岗位员工需要掌握的岗位培训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就越多,如果随意兼职,可能导致工作能力和效率的下降甚至产生反作用。

因此其他岗位的兼职,要求企业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绝不能为节省人力成本而随意甚至胡乱兼职。

40、按新版GSP要求,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企业法人?

答、不可以。(1)新版GSP第二十三已经明确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2)按照新版GSP的要求,企业法人应具备GSP或企业设置要求的任职条件,应对企业的全面经营情况负责,质量负责人只是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而且对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裁决权,不应受企业法人的限制,如果兼职,势必影响裁决权的公正和独立。因此不管从规定,还是从实

际运作来看,都不可以兼任。

41、药品批发企业的执业药师能否到其下属的连锁零售药房兼职?能否到本城市别的药房兼职? 答:执业药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单位任职执业,不允许到其下属的连锁药房兼职兼职,别的药房就更不允许了。

42、按新版GSP要求,验收员与收货员可以都归属于质管部门吗?

答:老版GSP和新版GSP都要求验收员设置于质管部门;至于收货员的归属问题,由于新版GSP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但从工作角度考虑,通常理解,收货员归属于仓储部门更合理。 43、请问按新版GSP规定,企业有中药材经营范围,则其验收员的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由于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特殊性,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免假劣中药材流入合法渠道。 此处指的中药学中级职称包括执业中药师和主管中

药师等。

44、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验收员和养护员是否可以和药品的验收员养护员共用一套人? 答: 从质量管理角度上要求,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验收员、养护员不应该共用一套人,因为其专业不同,验收养护的操作方法也不同。

但GSP只对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验收员和养护员要求必须是中药学专业,对于其他药品并没有规定。所以如果具备中药学专业,应该可以共用,但是相关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有考试合格的证明。

如果只有药学和其他相关专业的人员,由于中药饮片鉴别的特殊性,即使培训也很难达到专业水平,故药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的验收养护人员是不能与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验收和养护人员共用的。

45、请问收货员要求的学历和职称应该是什么? 答:收货人员属于储运。高中以上即可,不用职称。 46、请问学历大专、中医专业,学过中药学的能不能做中药验收员?

答:按新版GSP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具体地方药监部门规定执行。

47、信息管理员需要具备哪些什么条件,有准入要求

吗?

答:新版GSP没有明确具体条件。但既然是从事管理计算机,则企业可以自己要求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至于是否有准入要求,目前国家局没有统一要求,但鉴于有的省、市有相关要求,因此具体应按地方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48、请问护理学是否是药学相关专业? 答:各地要求不同,按当地药监部门意见执行。 49、请问药品经营企业的运输员和送货员是指一个人吗,还是运输员只指运输司机?

答:若严格按新版GSP相关内容理解,运输员是指该公司运输部门的人员,司机主要负责车辆的驾驶,当然是运输部门人员。而配送员主要是指对货物的配送,一般都属于业务部门人员,不属于运输员。不少企业送货时,二者都是分开的。不过也有的公司将运输与配送合而为一,这也是可以的,具体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50、按新版GSP第二十八条要求,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哪些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答: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

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特殊管理药品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如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危险运输证》)等。

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也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GB/T 28842-2012 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版)、GSP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冷链药品的特性、保管运输条件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验证相关的知识等。

51、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培训可以吗? 答:按照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52、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企业员工现在还是否必

须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凭此上岗证上岗呢? 答:新版GSP弱化了培训部门,强化了培训效果。未再强调必须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但从目前各地实施细则来看,各地具体要求有所区别。所以具体应按当地新版GSP实施细则或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53、请问员工培训是需要做纸质材料并建档,还是可以直接在系统里做?

答:员工培训档案大部分材料都应是纸质的,比如培训资料,培训签到,考核试卷等,这些都在系统中做是不现实的,也不能体现其真实性。但员工培训的考核结果等相关档案可以也应该做在系统中,用以对培训不合格员工上岗进行自动控制。

54、按新版GSP第二十九条要求,仓储和运输员工工作服要求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本条引用世卫GDP相关条款,强调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保护要求,以及对药品的质量保障。具体应参照照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执行。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工作服都要求能防污染、防脱落,避免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2)、普通药品区人员应统一工作服,包括库区所有工作人员和运输岗位人员;(3)、 冷链药品要配防寒服,防止过冷对员工身体造成影响;(4)

接触放射性药品的员工要穿防辐射服,防止药品辐射影响员工身体健康。(5)高架库应有安全帽,仓储运输人员的服装应该耐磨抗刮等。(5)工作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穿戴要方便、安全、舒适,不推荐长大褂,以免影响员工劳动安全。

55、按新版GSP要求,员工体检时,对体检机构的资格还有要求吗?

答:老版GSP要求是县级人民医院或防疫机构。新版GSP没有明确提出要求,可以参照原要求或地方省级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6、新版GSP里第三十一条指出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那么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手册吗? 答:质量管理手册是证实或描述文件化质量体系的主要文件,是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文件。可应用于多方面的质量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案。

质量管理手册规定了质量体系的基本结构,是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应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可以是: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直接汇编;一组或一部分质

量体系程序文件;针对特定设施、职能、过程或合同要求所选择的一系列程序文件;多份文件或多层次的文件;剪裁掉附录只含有通用性内容的文件;独立应用的或是其他形式的文件;基于组织所需的其他可能的派生文件。

质量手册是企业或其部门、岗位质量管理文件的集合。只是个名称而已。企业当然可以将其编制成质量手册,也可以以其他名称命名。总的要求是各部门或岗位能及时获得所需的、最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7、请问在制订操作规程时:是不是有多少个制度就要有多少个相应的操作规程。

答:不一定。操作规程只是对制度的细化与说明。有的管理环节比较单纯,简单,能用制度讲清楚的,就不用再做操作规程配套,如养护;反之若制度所涉及的管理内容太繁琐,制度中讲不清或全部讲清太繁琐时,就应做一个或几个操作规程配套,如收货和验收。 58、请解释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二者之间的关系?

答:二者不能等同。质量管理程序或者说质量控制程序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处于质量管理文件的最上层,所有质量管理文件都是程序文件的一部分。二是狭义的,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操作程序。此时的程序

就与管理制度有区别了。质量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GSP要求和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质量规则,是对企业各部门和各业务环节如何实施质量管理作出的明确的规定。质量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是GSP规范的首要支持性文件,其规定内容的特征为做什么(What)。 操作规程是为进行某项质量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方法),是对各项质量活动采取方法的具体描述,操作规程也是GSP规范的支持性文件。在质量程序文件中通常包括活动的目的和范围,明确规定何时(When)、何地Where)以及如何做(How),应采用什么材料、设备,应用哪些质量管理文件,如何对活动进行控制和记录等。

59、请问质量管理制度、程序、职责内容可以整合在一起编制吗,如何归档。

答:第一、在编制时,制度、程序和职责肯定要分开,不能将其内容混杂在一起;第二、对于质量管理文件的归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管理情况决定。可以单独成册,也可以与其他办公、财务、人力等规章制度合并成册,但通常要求是按类别或岗位归档,便于快速查阅。

60、请问冷藏、冷冻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单独制

定?还是在原有的制度里加进去就可以了? 答:新版GSP对于冷藏冷冻药品的管理制度是否单独制定,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可以制定决定。但考虑到冷藏冷冻药品在各环节的管理都有其特殊性,不少省、市药监部门也要求单独制定,而且考虑文件的容量太大,因此一般建议单独制定。

61、新版GSP第三十四条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如何理解“定期”的时间?

答:企业在制定文件管理文件时,应对“定期”二字进行具体量化。企业按自己制定的文件管理文件规定执行,但“定期”通常以一年为宜,因为企业内审的时间通常规定为一年,此时也应对文件进行审核修订。另外,当政策和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该及时审核和修订文件;比如新版GSP的实施之前,所有的文件都应该有审核和修订;当国家出台特殊政策时,文件也应该审核和修订,比如国家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先后出台了几个不同的规定,就应该随时审核和修订文件。这里的文件包括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责和记录。

62、按新版GSP第三十三条理解,文件如有修改应该在编号中体现修改的次数, 如果对文件进行全面修订,比如执行新版GSP要对文件进行全面修订,

此时也需要体现吗。

答:只要文件是在原文件基础上修订的,都要体现。反之,则不必。

63、请问在制定质量管理文件时,如果文件题目没变,内容修改了,则其版本号是否由原来的00变更为01,还是重新为00呢?

答:按照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批等制度及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进行编号和设置文件版本号。按GMP要求,只要题目没变,无论其内容怎么变,都按文件修订进行管理; 反之,若题目变了,无论内容变没变,都按新建文件进行管理。 64、请问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的记录表格如何设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表格的设定根据企业情况自己设定。但其内容应包括(1)有“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2)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等;记录表格可参照以下内容设定:供货单位、审核日期、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授权期限、法人姓名、审核结论、审核人签名等。

65、请问:《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可以加在《供

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里吗? 答:《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不可以加在《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里,因为二者内容侧重完全不一样。即使要整合,也应将《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整合到《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中,而不是《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中。

66、请问如果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遗失或损坏,该如何处理?

答:卫生部90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第四十一条规定“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撕毁。更改记录及凭证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第四十二条规定“记录及凭证应当保存5年。疫苗及特殊管理的药品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第六十条规定“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期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

二条的要求”。

除非因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外,对于一般因火灾、盗窃、病毒等导致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数据丢失的,均应视为无记录。

第五节、设施与设备

67、新版GSP第四十三条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如何理解此处的“相适应”? 答:一方面是要确保有与经营范围相配套的各种专用库房;另一方面是要确保有足够的仓储空间,避免因仓储空间不够而影响药品储存质量。 首先核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照经营范围核查对应的专用库区:

(1)须有独立的冷库;具有疫苗经营范围的须有两个及以上独立冷库;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冷库区域不得低于准入标准。经营冷冻药品的企业须根据品种规模设立冷冻库或冷冻柜。冷库须划分待验区。 (2)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需有特殊管理药品专库,库房须划分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

(3)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需有二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库房须划分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

(4)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需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库或专柜。

(5)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专库,直

接收购中药材的企业应设置验收专库或专区。

(6)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宽敞明亮、布局合理。

其次是对经营规模进行确定,经营规模是指企业在认证及监督检查时前12个月的实际物流规模,包括入库量、在库量、出库量,是否能够满足仓储需求,满足GSP的规定。衡量物流规模应当以12月内经营范围中各类别药品的最大量分别判断,不能以平均库容量来代替,另外要有20%的预留空间。

68、请问新版GSP对仓库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对冷库面积有没有相应规定?

答:没有具体规定,与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低于各省的许可准入标准。冷库库容应能保证合理划分出收货验收、储存、包装物料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退货等区域。冷藏冷冻药品的验收、储存、拆零、装箱、发货等作业活动应当在冷库内完成。

69、按新版GSP要求,企业库房必须是自有产权吗,是否可以以租赁的形式设立经营场所和库房?

答: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按当地省级药监管部门意见执行。 70、请问是否可以租用他人库房进行药品的储存?

答、是否可以租用他人仓库进行储存,各省有不同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药品的储存环境和储存质量,减少储存环节的质量风险,目前很多省份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有自有产权仓库。租用他人库房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存储,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仓库建筑设计不符合药品仓储要求;二是仓库内的设施设备会因为临时租用不符合要求。

对于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药品的储运,目前国家局尚未明确统一规定,但有的省市已经明确可以委托,按照各省的规定严格执行。

没有要求自建仓库的省份,租赁库房按药品储存要求进行改造,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也可以储存药品。

71、新版GSP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怎样才算分开一定距离?什么叫有效隔离?

答:按使用性质,仓储功能区域一般划分为:储存作业区:包括库房、装卸作业场所、运输车辆停放场所、保管员工作室等;辅助作业区,包括验收收货办公室、退货办公室、票据管理室等;办公生活区:包括非物流办公室、宿舍、车库、食堂等。

各区域应当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是指办公、生活区域的人员行为及活动不得对药品储存管理、装卸作业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干扰及影响。

一是设定全封闭的、独立的储存作业区及辅助作业区,将药品储存作业区域和辅助作业区域与其他活动彻底隔离。即使在同一场区内,将药品仓库单独建在与办公、生活场所保持一定距离的位置,并在管理上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或设施,防止办公及生活活动的人流、物流对储存作业的影响。

二是药品仓库与办公场所建在同一建筑内的,应保证仓库物流通道与办公通道的严格分隔,不应有共用出入通道、共用装卸场地的现象,从制度和实际管理上有效杜绝仓储作业与办公的人流、物流的交叉。

72、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还可以设置保管员工作室、验收收货办公室、退货办公室吗?

答:新修订GSP强调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诸要素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没有强调必须在库房中设立保管员工作室、验收收货办公室、退货办公室。如果在库房内设置保管员工作室、验收收货办公室、退货办公室等,应该与库房进行有效隔离,避免对药品的储运作业产生不良影响。

73、按新版GSP要求,是否还需要设置“验收养护室”?

答:新版GSP第48条规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74、请问按新版GSP要求,澄明度检测仪等养护设备可以不要了吗? 答:如果不设验收养护室,澄明度检测仪可以不要,但如果企业从保证液体制剂质量的角度,企业也可以配置。

75、按新版GSP要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还需要配备样品柜吗? 答:新版GSP要求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需要设置样品室(柜),只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可以不设,但是鉴于工作中常常需要标准样品的比对,建议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也设样品室。

76、按新版GSP要求,易串味和危险品库都不需要单独设置了吗? 答:新版GSP不再强制要求设易串味库。对原易串味的药品,如出现串味,则视为不合格品,不得验收入库。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设易串味库。

由于对危险品的管理主要由公安等部门负责,不属于药监管理的范畴,

故新版GSP未强制要求设险品库。但若企业经营危险品,仍需按安监部门要求单独设库,且其库房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77、新版GSP要求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请问要有哪些安全防护措施。光用探头可以吗?

答:库房的安全防护,首先应做到人流与物流的分开,人流通道可采取门禁、保安等安全防护措施,达到事前控制;物流通道应严格规定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不建议只采用探头做为防护措施(事后控制)。

78、请问企业需建立备用冷库吗?当较大数量的冷链药品进出库以及冷库停机化霜时,企业应该怎么办?

答:新修订GSP“第四十九条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按照条款要求,只有经营疫苗的需要建立备用冷库。企业应对冷库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制订规章制度,明确冷库开关门时间,保证冷链药品进出库时的温度要求;根据验证结果,制订冷库停机化霜管理制度,避免冷库因进出库量大或化霜等因素造成温度超标。 79、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仓库必须设待处理区吗,如果不设,那么待处理的药品可以放在待验区等待处理吗?

答:仓库是否设待处理区由企业自行规定,新修订GSP没有要求。待处理药品可以放在待验区等待处理。前提是待处理药品不能与待验药品混放。

80、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是否需要专库和双人双锁?原料药是否要专库存放?

答:国家局目前对于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的药品要求实行专库、专人,专帐“三专”管理,没有要求一定要双人双锁。具体按照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新版GSP没有明确要求原料药必须专库存放,但要设专区,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具体按当地药监部门规定执行。

81、请问哪些经营范围的药品需要配备冷链设施设备?

答:一般而言生物制品是必须配备的,其他经营范围中如果有冷藏药品也应配备冷链设施和设备,具体按药品标示的储存条件执行。 82、按新版GSP要求,经营冷链药品必须有冷藏车吗?

答:按新版GSP要求,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必须要有冷藏车,不能以冰箱代替。

83、按新版GSP要求,经营疫苗应有两个独立冷库,可不可以和其他低温药品共用冷库?

答:新修订GSP没有明确提出经营疫苗不能与其他低温品种共用冷库,但明确提出经营疫苗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为体现其独立性,可以理解为在保证库容的前提下,其他冷链药品可以储存于疫苗冷库中。 84、虽然有冷库,也有经营范围,但是一直未经营冷藏品种,问还需要配备冷藏车、冷藏箱和保温箱吗?相关验证还需要做吗?

答:只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该经营范围,无论是否经营,都要要配备相关设备,也要做相关验证。若长期不经营,应申请核销该经营范围。

对于其他经营范围比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也是一样要求。 85、请问如果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暂无冷藏药品,可以关闭冷库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即使正常停用期间,也要定期启动(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2)在启用前必须按照企业相关制度,做好维护检查工作;(3)如果停用时间超过企业规定的限度,要做性能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86、请问零售连锁总部冷藏药品能在冷藏箱中储存而不设冷库吗? 答:不可以。按新版GSP要求,连锁总部应按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管理,而批发企业要求,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一定要要设冷库的。 87、请问公司总部与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共用冷库与冷藏运输车?

答:按照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88、请问按新版GSP相关内容的理解,现在只是对冷链药品的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那么阴凉药品的运输有没有温度控制的要求? 答:目前只对冷链药品运输有温度要求,其它药品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运输,但仍要控制运输时限。

89、请问按新版GSP要求,冷库还需要进行湿度的监控吗? 答:需要监控。

90、冷链运输每个保温箱都要放温度记录仪吗?对于经过验证的批量保温箱在运输中只在几个保温箱中放温度记录仪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验证只是证明保温箱达到了药品运输过程中的保温要求。但验证结果不能取代实际运输过程中的运行记录。实际运输过程中,仍

需按要求放置温度记录仪,对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监测。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部分地方药监部门的要求,对于同类型同规格完全一致的多个冷藏设施或保温设施,做验证时仅需做一个即可。

91、面积较小的库房(50平方米以下)或冷藏车是否可以只安装一个温湿度自动记录仪?

答:按照新版GSP附录《温湿度自动监测》“第十三条 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二)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 “第十四条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所以至少要安装2个温湿度测点终端。

92、请问多个常温库房,可以共用待验区、退货区、发货区等区域吗? 答:原则上如果库房内药品处于同一管理级别是可以共用的。对于温度控制或安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在其相应的要专库或专柜内设上述区域,不得与普通药品共用。

93、请问发货区和待验区按常温库设置行不?那如果不行,那么发货区也要分阴凉和常温分别存放吗?

答:待验区和发货区必须按药品具体储存条件要求和安全特性进行设置,不得全部设在常温库。各库房发出的货也要按上述要求暂存。 94、在合格品库房内将不合格药品悬挂明显标示,并在微机中锁定,

不放在专有场所是否可以?

答:新修订GSP规定四个专用场所,一是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二是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三是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四是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所以不合格药品必须放在专用存放场所,以加强质量风险的控制,有效防止不合格品混淆、污染合格药品。

95、请问新版GSP第五十条要求的“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主要包括哪些运输工具?

答:封闭式运输工具是指具备有效的措施,将药品完全封闭在内,保证药品运输安全,可以是自带封闭车厢、集装箱、厢式货车、面包车等。 96、请问新版GSP还要求做空调使用的手工记录吗,内容包括哪些? 答:仓库空调机如果是自动启动的,可以不做手工记录。如果是人工控制的,则需要做手工记录。空调使用记录可以包括设备编号、型号、使用地点、使用日期、使用目的、启动时间、停止时间,运转效果、操作人这些内容。

97、请问对于库房和办公场所的灭火器要配置数量有没有要求。是否应经过验让后确定其配置数量和位置。

答:库房和办公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和位置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执行,不存在经过验证后确定其配置数量和位置的问题。

第七节、计算机系统

110、请问如何理解批发企业计算机系统中要有实现

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答:局域网即通常所说的内网,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互联成的计算机组。一般是方圆几千米以内。局域网可以实现文件管理、应用软件共享、打印机共享、工作组内的日程安排、电子邮件和传真通信服务等功能。局域网是封闭型的,可以由办公室内的两台计算机组成,也可以由一个公司内的上千台计算机组成。企业设置局域网的目的在于实现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保证企业内部经营流程的快速流转、达到对产品在各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有效控制。

111、按新版GSP计算机管理附录的相关要求,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请问如何理解“内嵌式结构” 答:是指计算机系统对经营活动的每一步操作都实行质量控制,包括岗位授权控制、数据的安全控制、数据关系的控制等。经营环节中的操作和数据是相互衔接、环环相扣的。每一个环节的数据,都必须经过特殊审批才能修改,所有数据信息和指令都源于系统,所有指令都是经过授权的。比如收货,只有经过授权

的收货员才可以进行收货工作并录入收货信息,而收货信息来源于系统的采购信息,采购订单不得随便更改,各环节需要录入的信息都是系统设置并固定的,如果不按照规定录入,系统不会进入下一个操作环节;对于录入信息是否正确,系统还会进行做出判断并进行拦截,比如有效期超过企业控制标准,超范围购进等等。

112、现在不少集团公司为了集团化管理,计算机系统使用同一服务器、同一软件、同一数据库,这样能符合新版GSP要求吗?

答:符合新版GSP要求。分公司对该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也必须符合新版GSP和国家局相关附录的要求。

113、请问计算机系统中的授权如何设置?就是说各岗位授权的窗口如何判断?

答:系统授权由信息部门负责,质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114、请问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后,收货员、验收员、保管员三者之间的纸质传递是否可以取消? 答:只要符合新修订GSP的规定,纸质传递可以保留也可以取消。具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制订的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执行,

115、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计算机系统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质量管理相关信息更改应当经质管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那么,对于出库产品批号、价格的调整,质量管理部可以不审核吗?

答:不可以,按附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都要经过质管部门审核。

116、请问,企业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存放于安全场所,按日备份,并按规定时限保存。请问备份方式和时限有何要求,其安全性如何保证?

答:目前计算机系统和备份可以有主机备份、移动硬盘备份和网络备份等三种。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不得出现漏备、备份工具本身出差错或不工作的现象。数据备份时限应符合新版GSP第四十二条相关要求,即五年。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计算机应有防止断电的备用电源,要有防止突然断电而导致数据库文件丢失和损坏的措施;备份数据的储存设备应与原数据储存设备设在不同地点,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数据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磁、防外部入侵盗取的保护设施,防止数据丢失。 117、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哪

些环节的记录可以由电脑自动生成,实现无纸化,哪些环节的记录必须以纸质等实物传递。GSP认证检查时,检查员要查验哪些原始凭证?

答:新版GSP要求企业采用计算机系统和医药管理软件对药品经营过程进行控制。这就意味企业绝大部分记录包括都可以在电脑系统中自动生成,实现无纸化。能否实行无纸化可以有两个标准:一是看职责是否清晰,二是看物权转移过程中职能能否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批发企业不可避免使用纸质的操作记录有:收货时供方的随货同行单,发货时给下游的随货同行单,收发货生成的条码标签、供应商的资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发票和相应的应税劳务清单、员工健康体检表等;可实现无纸化的管理环节有采购,销售、验收、养护、出库复核、入库通知、发货通知、质量问题报告等相关环节。对于检验报告,原则上也可以实现无纸化,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不可更改性。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有权查验上述纸质的原始凭证。

118、请问既然药品批发企业安装了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24小时运行记录,那么还需要写纸质的温湿度记录吗?

答:已有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自动记录和保存并可读取和导出,故不再需要纸质记录。

119、请问如何理解计算机系统中电子签名的唯一性?

答:电子签名:是指计算机对一些符号的执行、采用或被授权的行为进行数据处理,这些行为是指在法律上完全等效于传统个人手工签名的一种个人行为。电子签名有两种形式,一是无生物特征的电子签名,如用户识别和密码,其随时间的流失具有唯一性;一是具有生物特征的电子签名,如指纹、视网膜扫描、发声等,这些特征在体现个人独有性方面是可测量的。 120、请问计算机ERP系统中的购进退货订单是否可以作为退货通知单?

答:购进退货订单必须是在本单位购记录的基础上生成,不得另外录入。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生成退货通知单。

121、计算机系统中有一些商品因业务原因需要锁定,但又不同于质量原因的锁定,请问是否允许? 答:允许,但应在制度上严格标准,在职责上明确分工。

第八节、采购

122、新版GSP第六十一条要求,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此“必要时”又指的是什么?

答:采购活动中要求“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这里的“必要时”与第十一条所讲“必要时”相似。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近期发生过质量问题受过行政处罚的供货方,近期抽检不合格的供货方,供应高风险品种的供货方,对其资质资料有怀疑不能确认其合法性的供货方,质量信誉不良的供货方,客户对其产品质量投诉较多的供货方以及业务量特别大的供货方。企业应该在此基础上增加“必要时”的具体情形,并在相关文件中具体列出来,以便于执行。

123、如果本单位经营许可范围中没有蛋白同化、肽类激素类药品,购货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可以为购货单位代理配送吗? 答:不可以,属于超范围经营。

124、请问现在还需要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范围,才能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吗?

答:按国家局《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要求,已不需要。 125、请问如果没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以经营“阿胶”吗? 答:阿胶目前批准文号比较多,有普通食品批准文号,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也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按照阿胶的批准文件看其属于哪个范畴。如果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的批准文号,是否可以经营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126、新版GSP要求,在审核首营企业资料时,应审核其相关印章、

随货同行单(票)样式;请问此处所指相关印章都要求是原印章吗?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必须是原单吗,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1)在首营企业资质材料的审核过程中,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其目的是在后续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时,对该企业相关资料和单据进行比对判定,以确定其真伪。因此为确保其比对性,原则上相关印章要求是原印章,若将原印章扫描彩打并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确认,目前也是认可的,但不能是黑白复印件,具体应按当地省局要求执行。(2)随货同行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印制好的五联单,一种是微机程序打印单,两种都可以用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在收货时如果发现随货通行单有异常,应能随时调出备案单据进行对比。 127、目前随货同行单上加盖的章不统一,有“销售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出库专用章”“发货专用章”。请问这个章的名称只能是“出库专用章”吗

答:按新版GSP要求,“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建议统一印章为“出库专用章”。

128、随货同行单上一定要注明发货日期吗?没有发货两字可以吗?我们的出库单上注明是“开单日期”,客户现在要求一定要是“发货日期”,这个现在一定要严格要求吗?

答:必须注明“发货日期”,新版GSP第73条:“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开单日期是业务员在微机中开票的时间,与发货日

期是不同的。开单日期是业务员填写,而发货日期则是由运输部门填写的。

129、首新版GSP要求,在审核首营企业资料时,应审核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请问此处所讲的“相关印章”具体有哪些? 答:此处所讲的印章应包括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所有在企业资质、票据、合同、协议、检验报告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上面可能出现的印章。具体来讲,一般包括企业“公章”、“药品出库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验收入库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等。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关印章,但不应减少。 130、请问“随货同行单”上面必须要求有“收货地址”项吗?

答:新版GSP第73条明确规定:“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因此随货同行单上必须写清收货地址。

131、请问,按照新修订GSP要求,随货同行单应进行备案,但随货同行单都是多联单,请问应将哪一联作为备案。

答:多联单据在每一联的性质或用途都有说明,比如仓储留存、质管留存、财务留存、随货同行等。应该将“随货同行”这一联交由下游企业备案。

132、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企业需要向供货单位提供合同和发票样本吗。

答: 没有要求。对于合同,应该是由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而不是提

供。至于发票样本,因为发票是全国统一样式,就更没必要了。 133、新版GSP要求,在审核首营企业资料时,应审核其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请问企业的上述信息应采用什么体现,是必须要开户许可证,还是可以将上述信息写清楚,打印出来盖企业公章确认。手写盖章是否可以?

答:二种方式都可以,但手写不行。当地药监部门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134、在计算机系统是进行首营企业审核资料填写时,审核页面中“开户银行及账号”是否应填写为《开户许可证》载明的账号?

答: 首营企业审核材料中“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为《开户许可证》上载明的账号,且户名必须为企业名称。

135、请问企业的一般账户和基本账户具体是指什么?

答:基本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基本帐户只有一个而一般帐户可以有多个。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36、请问新版GSP是否要求企业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是否要具备识别银行账户功能,并能锁定未在系统中备案的账户的业务往来? 答:要求具备这个功能,具体要通过软件开发商对软件升级,再由信息管理部门来设置。

137、新版GSP要求,在审核首营企业材料时,要审核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由于营业执照年检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审核时应如何把握?另外,《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需要年检? 答:(1)按现行相关法规要求,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都需要年检,年检记录应在其副本相关栏目体现。在审核这两个证照时,应通过核查其副本上的年检记录来确认是否年检。(2)年检时间的标注一般都是今年年检时标注上一个年份。比如2013年年检时,标注的是2012年。(3)税务登记证不用年检。(4)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年检各地要求不同,按照要求执行。

138、供货单位提供的首营企业资质中,营业执照是正本没有年检,如果能在网上能查到年检记录是否可视为符合要求?

答:营业执照的年检是企业持续合法经营的标志,必须要关注。年检记录都是在其副本上体现,应该收集其副本进行审核。即使网上能查到年检记录,也不能视为合格。另外,随着国家改革的推进,将来营业执照可能取消年检,但目前此项政策只是在上海自贸区执行,其他地区并未明确。企业如果遇到没有年检而对方以免检为由进行推脱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核实。

139、请问如果供货商是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那么该供货商的首营资料中,要包括其他委托的第三方物流的资质吗?

答:不用,但在质量保证协议或购销合同中供货商应要明确是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运输,并明确供货商应承担的运输责任。我方在收货,验收,质量评审,风险控制时,应将此类供应商作为重点进行管理。。

140、请问委托生产的药品如何收集其首营企业资料?

答:(1)、如果从商业公司采购委托生产的药品,则委托生产的药品与普通药品一样收集相关资料;(2)、如果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生产的药品,则收集其中一家企业的资料就可以了。但资料中应包括药监部门委托生产的批件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141、请问企业在首营资料审核环节可否实行“无纸化”。

答:审核过程可以通过ERP程序实行“无纸化”审批,但是首营原始资料是纸质的,供货单位提供的资料都是纸质的。

142、有的供货单位将其资质做成一册,但只在第一页盖了公司公章的原印章,请问这种方式符合要求不?

答:不符合,供货单位资质每页都必须盖公章原印章确认。

143、如果首营企业资料出现中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地址不一样时应如何处理?

答:正常情况下上述证件中的地址应该是一样的。如果不一样,可能是企业地址发生了变更,上述某个证件已经变更了,而其他证件由于程序原因,未及时变更下来。这种情况需要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另外在索取供货单位的上述证件资料时,应索取副本。副本的信息更详尽,包括变更信息。

144、供货单位提供的首营企业资质中,如果出现GMP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效期与国家局网站上的不一致,请问是什么原因,如果处理。 答: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可能还涉及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品种注册批件

等。这可能是网站录入有误所致。遇此情况时,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供货商核实原因,核查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后方可视为合格。

145、某企业2009年收集的首营企业资料,到现在有些证件过期了,在更新证件的同时,还需重新做首营审批吗?

答:不需要。首营企业通过每年的进货质量评审后,如果合格就转为合格供货商,不再是首营企业了,应按合格供货商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反之,由应禁止与其继续发生业务关系。。

146、如果企业与某分公司发生业务,收集到的首营企业的资质也是分公司的,但其中的GSP证书是总公司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答:2000版GSP认证时,对于总公司旗下有分公司的企业,采取的是总公司整体认证模式,只给总公司发了认证证书,所以总公司原版的GSP认证证书可以代表分公司,但要求供货方提供说明。新版GSP认证办法还没出台,对于总公司旗下分公司的认证模式还没确定,需要等待政策出台后再定。

147、请问中药饮片的效期应该是几年?来货一般都没有标明有效期? 答:中药饮片的有效期管理暂无明文规定。因此企业在中药饮片包装上都未标示有效期。在新版GSP在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记录项目的相关条文中,也没有有效期这一项。这也是和成药的区别。 148、按新版GSP要求,经营中药饮片是否也需要做首营? 答:普通品种不需要,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需要。具体按当地省药监部门意见执行。

149、在索取首营企业资质时,从经营企业购进的产品在索取该经营企

业资质的同时,是否必须同时索取品种生产企业的资质。另外首营品种资质必须包括品种批件、质量标准、包装说明书样稿和当批检验报告吗?

答:(1)原则上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药品不必索取品种生产企业的资质;(2)首营品种如果是普通药品,主要索取其注册批件(包括补充批件)即可。由于药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样稿备案都可以在相应的专业网站上查询核实,因此不强制要求收集。但要注意两点:A、企业觉得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产品合法时,B、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新药或进口药品等无法查询其标准的品种,这两种情形就同时要收集质量标准,包装样稿盒等;(3)当地省局对上述问题有特别要求的(如江苏、安徽等省就有要求),按其要求执行;(4)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企业都是首营审核在前,品种发货在后,如果要求首营资料中包括当批产品检验报告书,这是不现实的。当批药品检验报告书应该是在验收时查阅。

150、某产品只是包装规格发生了改变,按老版GSP要求,是要重新做首营审核的,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也是这样吗

答:不需要。目前包装规格变更只需由企业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即可,不存在批件证明文件,所以可以不视为新品种,故不需重新做首营审核。 151、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从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下设的经营企业购进的首营品种,在资料收集时有何区别?

答:对于首营品种而言,这两种情况所需的资料都是一样的。 152、某首营品种注册批件已经过期,有再注册管理通知书,但很长时

间都没有正式的注册批件下来,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于药监部门注册进度的原因,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也不能说不符合要求。但应要求供货单位跟踪注册进度,一旦正式的注册批件下来,要及时补过来。企业自身也可以关注该品种的注册进度,并适时向供货单位索取正式的注册批件。

153、请问首营品种资料上是加盖经营公司还是原生产单位的公章。 答:只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就可以了。

154、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首营品种,其资料只加盖质量管理部门专用章可以吗?

答: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

155、请问经营企业资料和品种资料如有过期并已更新,过期的资料还要保存吗?

答:需要保存,这是资料是否经过核实的追诉要求,保存时限为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156、请问首营品种资料与药品质量档案之间有何关系?

答:首营品种资料只是产品首次购进时收集并审核的资料,而药品质量档案的内容要广得多。既包括首营时收集的资料,也包括经营过程中发现并收集的,与该产品质量相关的各种资料。比如产品储存养护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客户反馈的品种质量问题。这些资料都应归到产品质量档案中去。

157、企业以前经营过某品种,现在又换了一个供货企业,请问这种情况需要重新索取首营品种资料吗?

答:如果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不需要索取首营材料,如果是不同厂家的相同品种,则需要索取首营材料。

158、请问,如果连锁公司总部已经做了产品首营审核,而产品是以调拨的形式配送到分店,分店还需要做此类产品的首营吗? 答:不需要。

159、新开业的零售连锁公司,原来各门店已经经营过的药品品种,在新版GSP于6月1日执后行,如果继续经营,请问还需要按首营品种管理吗?

答:各门店将原来做过的首营资料统一由连锁总部管理。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统一采购,其首营资料由总部审核,门店不再审核。 160、请问注射剂说明书上无质量标准及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呢? 答:不符合24号令要求。

161、新版GSP第六十四条要求,销售人员的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的企业品种太多,难以全部载明,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一是生产企业对其销售人员的授权:可载明“授权销售我公司合法生产的品种,具体品种为: ”;二是经营企业对其销售人员的授权,可载明:“授权销售我公司合法经营的品种,以我公司有效经营目录为准”;

162、请问同一销售人员是否可以同时代理两家及以上的供货单位的业务?如何的控制。

答:从质量控制角度上讲,为最大限度降低质量风险,原则上同一名销

售人员不得同时代理两家或以上供货单位的业务。但部分省市已经许可。故具体以当地药监部门规定为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要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

销售人员接受委托的信息都会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保留的,可以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进行设置,当出现同一销售人员接受超过一家企业委托时,计算机自动锁定,从而不允许与其进行业务往来。

163、请问按新版GSP要求,销售员还需不需要提供上岗资格证? 答:原则上不需要了,但具体应按当地药监部门意见执行。 164、请问在进行首营企业资料审核时,如何核查销售人员的资格? 答:应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销售人员身份,核实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同一销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多家药品企业兼职。企业的销售人员只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只能受企业委托销售本企业品种。

165、如果企业已与供货单位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不用签订购销合同了呢?

答:购销合同要签。因为供货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更多,更全面具体。但可以将质量保证协议内容融入到购销合同中,不再签另外的质量保证协议。

166、请问,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如何确定,是不是只能为一年? 答:没有原则上的要求,企业按照规章制度及经营实际签订。 167、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质保协议书条款不全时,

可不可以采用手工添加质量条款的形式补充完全?

答:不可以。质保协议书条款不全时,可以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 168、请问,质保协议上签订的双方均盖公章,无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符合新版GSP要求吗?

答:以质保协议上规定的签字、签章或盖章为准。若质保协议条款写明“盖章、签字”生效,则必须既要有盖章,又要有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若是授委托人签字,由必须在委托书上要有有“授权签订质保协议”的内容;若质保协议条款只写明了“盖章生效”,则有盖章即可,无须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需要说明的是(1)只有手写的签字,没有盖章,是不能认可的; (2)另外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既可以手工签,盖姓名章也可以; (3)质量保证协议上的章只是合同章或公章,其他章包括“质管专用章”都不行。

169、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时,其有效期表述是“在合同期内有效”或“在合作期内有效”,请问这种表述可以吗?

答:质保协议一般跟着业务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签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质保协议书可以盖“合同专用章”、“企业公章”,但不可盖质量管理专用章,双方各执一份。 “在合同期内有效”可以,但不建议表述为“在合作期内有效”。

170、请问采购部门在做采购订单时,是否必须录入药品批号? 答:采购订单没有要求录入批号,也无法确定并录入批号。

171、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企业还需要在采购前做采购计划吗?如果需要的话,是否还需要通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批?

答:是否制定采购计划,按照企业的管理要求自行决定。按照新版GSP要求,所有采购数据都是来源于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基础数据库,所以采购计划或者采购订单等是不需要质量管理部门再次审批的。 172、请问采购记录中的购货日期是指打款日期还是到货日期,还是其他?

答:订购的日期。

173、请问从供货方药品出库到发票送达收货方的时间间隔有限制吗,通常意义上是多长时间?

答:供货方药品出库到发票送达收货方的时间越短越好,但一般建议不得超过3个月。

174、请问采购记录是在验收后生成的吗,采购计划和采购记录是不是一回事。

答:采购记录是采购部门采购药品的真实记录,是收货人员进行收货时核查的重要依据,采购记录应该在采购订单确定后自动生成。另外,新版GSP已经不再强调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已经替代了计划的功能,故两者不能等同。

175、请问企业从上游客户直调销售时,上游客户的随货同行单上的出库专用章)是盖上游客户的,还是本企业的?

答:由于直调过程中质量风险较大,目前国家局对直调有严格限制,除特殊情况外,已经全面禁止直调。若是符合要求的直调,出库专用章自然是盖上游客户的,以体现其真实性。

176、新版GSP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

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请问此处所讲“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如何理解?

答: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文件,如果省、市药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7、同一个法人企业,其分公司能否从其另一分公司进行药品的直调销售?

答:不能,应按正常程序进行销售。另外,关于直调,国家局可能会出台专门附录予以明确。如果地方药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8、请问药品直调时,购货单位和直调企业是如何区分呢? 答: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中间不接触药品的企业,就是直调企业,反之就是

购货单位。如:B从A买货销给C,若货物不经过B,直接由A发给C收货,

则B就是直调企业,C就是购货企业

179、请问直调药品在计算机系统中要做什么记录吗?

答:要建立直调药品采购记录、直调药品验收记录(购货单位传)、直调药品销售记录、直调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等。具体按国家局后续专项附录执行。

180、请问原料药从供应商直接发到客户的操作方式是属于直调吗。 答:在是否属于直调的问题上,原料药与成药的管理没有区别,故此种情况属于直调。

181、请问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哪些法律法规? 答:主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182、有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时间紧迫,某企业购进一车大输液,未入库中就直接发给医院,然后再把厂家随货同行入账,并开具出库销售单据,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直调?

答:新版GSP第六十九条:直调就是“……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所以你所说的情形就是直调,应该按照直调方式管理。

183、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定期是多久?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评审?

答:为确保质量管理过程的持续改进,促进购进药品的结构优化,不断提高药品经营质量,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质量评审应针对上一年度所经营药品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对所经营药品的整体质量情况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供货方供应药品入库验收合格率、随货资料准确性、质量查询答复及时性、企业品种资料更新及时性、合同履行情况、所供药品监督抽查合格情况、质量公告情况等内容进行统计。综合评判该供货方质量信誉。已表格的形式体现评判内容。药品采购综合质量评审要将常态评审与主动评审相

结合。可以通过参与相关业务例会(如会议涉及引进新供应商、新品种等质量控制时),结合日常业务,体现质量决策、裁决的作用。综合性评审与日常动态管理应结合,每半年或一年由质管部做一次主动的总体评价。

184、请问供货方质量体系调查表和合格供货方档案可以是一个表吗? 答:内容相近而作用不一样,质量体系调查表是购货方对所有供货方质量管理体系调查后形成的表格。一般由购货方提出要求,供货方填写,不需审批,其目的是了解供货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而合格供货方档案表是购货方在对供货方进行质量评审合格后填写的表格,是针对合格供货方的,是继续进行业务往来的前提。本表由购货方填写,经过质量负责人审批后才生效。 第十节、储存与养护

212、按老版GSP要求,常温储存的药品放在阴凉库是允许的,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这种情况还可以吗?

答:可以。但因常温库的温度范围是10至30摄氏度,阴凉库的温度范围是20摄氏度以下,所以如果把常温储存的药品放在阴凉库内,阴凉库的温度应保持在10—20摄氏度。如果真这样做的话,企业将增加不少设备运行成本,故对于不少企业而言,没必要这样做。

213、请问一般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其阴凉保存的品种多些还是常温保存的品种多些?

答:那要视各个企业公司经营的具体品种而定。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营的常温储存的品种更多。所以其常温库也更大。

214、阴凉库温度控制在20℃,可以有5℃的峰值偏差,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温度控制在25℃以内即可?库区从消防安全角度来讲下班后必须断电,但夏天晚上开空调存在安全隐患,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明确,新版GSP并未明确阴凉库温度允许5℃的偏差。通常要求是在温度控制范围内设临界温度。比如阴凉库0-20℃。其临界温度可以设为2-18℃,达到这个温度值时,就应报警调控。因此,企业不得将25℃设定为温湿度自动监控仪正常值的上限。对于夏天晚上开空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但要保证温控系统按要求运行并对温湿度进行监测。比如夏天可于下班前将库房温度降到达标水平,密闭门窗再关机,或安排人员值班。

215、有的药品其说明书标示的贮藏条件为“冷暗处”保存,请问冷暗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答:2010版药典没有明确“冷暗处”的储存条件,按其他储藏条件推导,应该是指“2-10℃避光保存”。

216、请问按新版GSP要求,重点品种养护也可以在系统中生成相应表格并完成养护吗?

答:无论是重点品种和普通品种都可以在微机中生成养护计划,但是实际的养护工作是在库药品的检查及调整药品的摆放区域等内容。 217、请问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主要有哪些品种?

答: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以及蛋白同化、肽类激素等有专门储存要求的药品,具体按其包装标示执行。

218、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是否可以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起存放?

答:不可以。二类精神药品可以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一起存放。

219、如果库房温湿度较长时间(比如一个月)超出范围,请问,此时能否让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加速试验数据证明其稳定性,从而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

答:不可以,即使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也不能回避企业违反GSP规范要求的责任。

220、请问当仓库里未储存药品或只储存少量药品时,温湿度监测系统及探头能否全部停用或仅部分使用?

答: 当仓库未存储药品时,温湿度检测系统及探头不可以停止使用,但可以对未存放药品的库区停止温湿度控制系统的运行,企业应备案或进行记录证明该库区未存放药品;当仓库内储存药品时,温湿度调控设备及监测系统及探头必需全部启用,进行监控并记录。

221、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药品批发企业仓库温湿度控制范围是多少?

答:药品批发企业仓库温度的控制应按所储存药品包装上标示的温度进行。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现行版《中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贮藏(2010版《中国药典》凡例中规定的储存要求有:“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且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除另有规定外,储藏项下未标明贮藏要求的一般系指常温)。药品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为35%-75%。 222、请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如何界定?国家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管

理有哪些要求?

答:中药材的概念,可描述为“经过产地加工取得药用部位的生药材”,根据《药典》定义,“饮片是指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材,可直接用于调配或制剂”。

国家对中药材、中药饮片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如《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但“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销售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表明对经营主体资格要求的不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表明对购进渠道要求的不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但对中药材的包装管理,仅在《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等。

223、请问以前不少企业都采用磷化铝养护熏蒸中药饮片,养护效果很不错,请问现在国家还允许采用这种养护方法吗?如不能,饮片又不能拆包装,请问除了有效控制库房的温湿度外,还有其他的养护方法吗? 答:国家已明文禁止包括磷化铝在内的化学剂杀虫措施。除了有效控制

库房温湿度外,还可以采取冷冻等方式对中药饮片进行养护。需要说明的是,新版GSP暂未对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决定,以不发生质量问题为目的。

224、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需要分库存放? 答:新版GSP“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企业经营范围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中药材库和中药饮片库,中药材与中药饮片不能混放在同一库房。

225、新版GSP要求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专用的养护工作场所,请问场所里面需要哪些设备?另外既然中药饮片不允许拆分包装,那么包装好的怎么做养护呀?

答:关于中药材和饮片养护工作室设备配置,目前国家局没有明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目前国家局已经明确要求中药饮片不允许拆分包装进行分零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企业实际,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饮片的养护。实际上养护工作的内容是很多的,不能说因为不能拆开包装,养护工作就无法进行。

226、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近效期药品应如何管理?

答:新版GSP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企业利用计算机及软件的有关助理功能对药品有效期进行监控,防止销售过期药品。在库药品的有效期已采集在计算机系统内,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跟踪和控制。对于近效期药品,系统能及时预警。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统能自动锁定停止销售。企业近效期的管理制度应有规定,保证药品销售到使用者后能有效期内使用。

227、新版GSP相关条文已不再提近效期催销,而是强调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请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近效期的药品该怎么办?多长时间的算是近效期呢?

答:(1)新版GSP没再提近效期催销,转而强调近效期预警。这种要求比老版GSP更全面,也更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着GSP禁止企业对近效期产品进行催销。(2)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市场活性度、客户性质、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预估的销售期限、企业购进的数量等对预警的近效期产品采取催销和停销的措施,前提是要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完成前不过期;(3)至于距离效期多长时间的产品可视为近效期产品,企业根据经营实际自行设定。

228、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近效期产品可不可以直接销毁,如何操作

答:如果企业判断某近效期药品已经无法销售,或销售出去可能产生质量隐患,那么可以对该产品按不合格管理制度和相关程序进行销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过期的药品,不得退回上游厂家,对于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报当地药监部门批准并监督。

229、新版GSP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强调预警和停销,请问预警和停

都可以直接在计算机系统中自动生成吗?需不需要做纸质的记录? 答:按照企业制度,可以在计算系统中实现预警和停销,也可以做纸质记录。

230、按新版GSP要求近效期药品应在多久前停止销售?

答:近效期产品属于高风险控制内容,其停销期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稳定性、市场活性度、客户性质、企业自身预估的销售期限、企业购进的数量等确定,以保证客户在有效期内使用完为原则。 231、请问对于过期的药品,应在在多长时间内销毁呢?

答:由企业根据自己仓储管理及财务帐处理情况确定。一般要求是越快越好。但通常在不超过半年时间。要强调的是,过期药品在处理前必须存放于不合格品库,并进行控制性管理,要严防过期药品销售。 232、新版GSP第八十八条规定,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请问此处所讲的安全措施包括哪些?

答:应根据发生的不同事故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稀释、通风、清洗、覆盖、吸附、除尘、灭活等。

233、请问不合格品报损和销毁在工作内容上有什么区别吗? 答:不合格品报损和销毁都属于不合格品处理的范畴,是前后两个有关联的环节。不合格品的报损主要包括不合格品的确认、发生环节、数量、原因分析,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退回和销毁等)和预防措施、审批要求等;而不合格品的销毁只是报损的一种形式,包括销毁地点、数量、

方法、销毁人、监销人、审批要求等内容。 234、如果药品在库破损应怎么处理?

答:(1)、如果该产品只是外包装破损,经质管部门确认内在质量没影响的,而供货单位愿意接受退货,可以退回,但要有完善的采购退货手续及相关记录,(2)、如果该产品内在质量受到影响,经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能否退回要根据当地药监部门要求执行;(3)如果确认是不合格药品,又不能退回,则只能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235、销毁不合格药品是否须药监局的执法人员监督签字?

答:药监部门认定的应统一销毁的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要药监局人员监督销毁。除上述两点外企业可以自行销毁。

236、请问盘点过程中出现报损或报溢时,查明原因后经质管部批准,可以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数据修正吗。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计算机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和经营数据出现差错(包括盘点后数据的报损或报溢)时,经查明原因并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数据修正。企业应在相关制度中和程序中明确修正要求和操作流程。修正过程要留有记录,修正情况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有纠错措施。

第十一节、销售

237、新版GSP第九十一条要求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请问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答: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药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其证明文件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GSP证书;

二是药品生产企业:其证明文件至少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三是医疗机构,其证明文件至少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有营业执照。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购货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所有购货单位均应提供采购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上门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如果是送货上门,则不必);如果是采购特殊药品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上述证明文件要求年检的要年检,都要在有效期内。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如果没有公章,应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手印确认。

由于新版GSP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证明文件的内容,故具体应按当地新版GSP实施细则或药监部门意见执行。

238、请问企业与其下游客户比如药店发生业务往来,也需要签购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吗? 答:需要。

239、请问企业在给销售客户提供资质时,也需要要提供发票的模板吗?

答: 不需要。首先新GSP并未规定要税票样式备案,核查税票的真实性有更加方便、快捷的方法,可以在国家税务系统专门的税票查询或验票系统查验核实,不仅可以识别税票真伪,还能够识别税票的来源以及发生的经营情况。

240、请问对于既是供货单位,同时又是客户的单位,资料应如何索取。

要分别索取并分别审核归档吗?

答:应分别按照相关要求索取首营企业资质、首营品种资质和销售客户资质,并分别审核归档。

241、请问药店如果没有GSP证书,能将其录入客户档案里吗? 答:不能,药品零售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GSP证书,没有该证书,不昨录入客户档案里。应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242、请问在收取药店采购委托书的同时,要不要收取被被委托人的上岗证复印件?

答:按新版GSP第九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索取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核。此处强调的是身份证明,主要是指采购人员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而不是上岗证。如果当地药省、市监部门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43、请问按新版GSP要求,购货单位的采购委托书也要列明药品名称吗?

答:对于特殊管理药品和专门管理的药品,需要;对于普通药品,由于数量太大,且不确定,可操作性不强,故不需要。

244、与送货上门的购货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索取客户资质时,还需要过索取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吗?

答:采购人员的要,提货人员的不需要。若当地药监部门有要求,按当地要求执行。

245、请问客户资质审核表中,销售部意见、质管部意见、财务部意见、审批意见等项目应如何填写?

答:没有统一模式,按各自的职能内容如实填写,但要有同意与否的结论

246、按新版GSP相关要求理解,如果企业送货上门是不需要索取提货人委托书的。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物流送货上门,需不需要索取呢,送货的回执单怎么处理呢?

答:因为是送货上门,不存在提货人的问题。故即使是委托第三方物流,也不需要的索取提货人委托书。至于回执单的返回问题,应由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由第三方物流负责将送货回执单返回给企业。

247、请问在收集下游客户的资质时,也需要索取印章备案吗? 答:新版GSP没有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具体按当地药监部门意见执行。 248、请问按新版GSP要求,企业对其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地域应如何表述,必须委托到具体的单位吗?

答:目前对于销售授权委托书委托地域的表述有两种,一是委托到省、市、区、县等行政区域; 二是委托到具体单位。由于一般公司的销售人员都是分片区负责的,所以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

249、关于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配送的问题,如果企业不是入围的统一配送企业,请问能不能向医疗机构供货呢

答:按目前国家相关政策,集中统一配送只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覆盖的范围也乡镇和村级医疗机构。所以即使企业没有入围,也不影响对他医疗机构的配送和对非基药的配送。对于药品质量控制而方,只要你的销售单位是合法的,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其诊疗范围的,都符合GSP要

求。是否能配送基药和是否符合GSP要求不是一回事。需要说明的是,在基药配送招标时,企业符合GSP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是竞标的前提条件。

250、新版GSP第九十二条提到: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请问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目前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与可销售药品之间有关联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才能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二是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是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医疗机构才能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其他类别的药品暂无相关限制性规定。如果当地药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1、请问按目前国家相关法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吗?

答:按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批发企业可以经营终止妊娠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企业门店)均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米非司酮而言,大剂量的是终止妊娠的,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而小剂量的是避孕的,零售企业可以经营。具体以其说明上标注的为准。 252、有以下情况:A单位已取得合格资质,现其企业名称已变更为B单位。正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但目前B单位只有变更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没有取得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可以将药品销售给B单位吗?

答:向当地药监部门核实确认后是可以的。但应要求B单位在正式变更批准后,及时将变更后的证件交我方存档备查。

253、按国家局相关法规规定,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购销双方不允许采取现金方式进行销售。请问对于连锁公司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可以吗? 答: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均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交易,对于不具有银行账户的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安函[2010]513号文件“关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体诊所、单体零售药店不具有银行账户,在购买函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不能实现转账结算的,可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 254、对于销售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要注意哪些?

答:一是要注意不允许现金结账,二是不允许购货单位提货人员自提,必需将药品送到购货方的仓库。

255、请问麻黄素与麻黄碱的区别是什么?麻黄碱的单方制剂与复方制剂在管理上有什么区别?上述两类药品销售时,在管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1)、麻黄碱与麻黄素其实是一种物质,只是叫法不同而已;(2)、含麻黄碱的单方制剂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见《卫生部第72号令》。而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是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进行管理,二者在管理措施和严格程度上有区别。其中单方制剂的管理更严格;(3)、企业将麻黄碱单方制剂销售给客户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没有上述购用卡的,不得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不需要索取上述证明,但企业应对购用数量进行监测和控制,若数量出现大的波动,应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具体请参照卫生部第7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二节出库

256、请问药品拼箱上应该做什么标志,有统一要求吗?另外拼箱药品需要在“随货同行单”上体现吗,如何体现?

答:(1)关于拼箱如何标志的问题,目前并无统一要求。只要粘贴牢固,且能有效覆盖原有标识,以免发货人和收货人误判即可。目前拼箱标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用专用的有拼箱标志的胶带封箱打包;二是用其他纸张覆盖,上写“拼箱”或“拆零拼箱”。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如何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2)“随货同行单”上不需体现药品拼箱情况,拼箱药品的批号要全部列出。

257、请问随货同行单上一定要注明发货日期吗?不能以“开单日期”或开票日期替代吗?

答:按新版GSP第73条规定,必须注明“发货日期”。当地新版GSP实施细则或省、市药监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8、商品出库时,随货同行单上的出库专用章可以使用印刷的吗? 答:商品出库时,随货同行单上的出库专用章必须是原印章。 259、按照《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要求,销售含特殊药品复

方制剂的品种,“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请问返回销售方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应该对方公章吗?复印件拿回来该如何处理?

答: 按照规定应该盖公章,各省有其他规定的按各省要求执行。复印件回执的保存按各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节、运输配送

260、新版GSP第一百一十条 要求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这是否意味着我公司也要对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物流进行审计?

答:此处讲的审计是本企业委托运输的承运方;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物流应由供货商进行审计。但该审计结果应作为我方对供货商进行审计的内容之一。 261、请问如果企业委托的第三方物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药品丢失,作为委托企业,应当怎样处理? 答:按照双方的委托运输协议处理。如果是特殊管理的或专门管理的药品,应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262、请问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时,应由哪个部门与被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委托运输需要质管部门审核吗?

答:新版GSP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可依据企业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执行。

263、新版GSP要求对企业承运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订,请问该审计需要经过质管部门参与并审核吗?

答:对承运方质保能力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运输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验证,承运方赔付能力、规模、信誉等,司乘人员的业务知识,保证能力等。此审计由储运部负责,质管部门必须参与并应有否决权。

264、目前有的省市允许企业经批准,委托其他企业储存和配送,请问接受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至少应具备哪些资格。“。

答:应当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通过新版GSP认证,有能力接受委托储存和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企业的委托储存和配送必须经当地药监部门批准并备案。

265、请问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时,应按什么程序来做?

答:(1)制定委托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索取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并备案;(3)索取承运方运输人员的相关资料并备案;(4)对承运方进行运

输配送能力的审计;(5)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设置相关控制功能;(6)实施委托运输并实施监控。

266、请问,冷链药品运输是否需要实时上传温度记录?

答:需要。新版GSP附录《冷藏、冷冻药品储存与运输管理》第七条 “企业运输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要求。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实时采集、记录、传送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267、请问冷链药品运输温度记录是否要导入ERP系统?

答:不需要,温湿度记录是独立系统。

268、请麻醉药品签收人的名字必须是印鉴卡上登记的人吗?

答:原则上是必须的,但医疗机构收货人如果不是印鉴卡上的人,则需院方出具证明。证明指定由几个人负责签收麻醉药品的,应提供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

269、问:运输记录是否要在系统中体现?委托运输

如中途有多部车辆联运,车牌号码应如何登记? 答:运输记录应该在计算机系统中体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多部车辆联运,可只登记企业直接交接的车辆。

270、新版GSP要求企业运输药品应有运输记录,请问这个记录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按新版GSP第三十九条理解,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运输记录。根据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二条综合理解。企业应建立的运输记录主要包括冷链药品和委托运输的药品。对普通药品的运输记录没有明确。但企业仍应建立普通药品的运输记录,其内容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启运时间、到达时间、车牌号、驾驶员、送货员等项目,对冷链药品和委托运输药品的运输记录内容,请按相应条文规定执行。 270、请问运输记录如何做,需要带到收货现场填好了,带回来再录入资料吗?

答:不用。应该是先录入运输记录的基本资料,再通过计算机系统与运输车辆的GPS系统对接,录入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最终自动生成运输记录。

第十四节、售后管理

271、按新版GSP要求,现在还需要有《药品质量服务质量征循意见书》吗?

答:《药品质量服务质量征循意见书》是企业售后管理的一种形式,新版GSP仍强调了药品的售后管理。所以可以继续要这个记录,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售后管理并记录。总之售后管理内容要有,要实实在在地做,形式可以多样。

272、请问药品售后投诉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呢? 答:售后投诉包括的内容比较广,主要涉及到服务、质量、价格、配送等方面。新版GSP明确要求,涉及到质量的投诉就由质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方面的投诉,按企业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273、销售后退货应按什么流程进行处理,才能最大保证产品质量并符合GSP要求?

答:可以以申请的方式由销售人员提出退货申请,开票人员微机核对原始销售记录,确认本公司销售出的药品,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具退货凭证,销售人员把退回药品交收货验收人员查验。具体的处理方式请按照新版GSP的要求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程序执行。

274、请问企业不合格药品能否退货?

答:(1)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判断为不合格

药品,或发文通知查处的不合格药品不得擅自退货。(2)假劣药品不得退货。(3)内在质量没问题,外包装挤压或破损原因的不合格药品可以联系上游供货方进行退换货处理。具体按当地药监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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