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以对控诉内容进⾏申诉、辩解,以证明被告⼈⽆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免除刑事责任。那么在种类繁多的辩护词中,店铺⼩编为⼤家总结了写辩护词的⼀些要点和范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近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参加诉讼。开庭前,辩护⼈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今天⼜出席法庭,听取了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情况,全⾯了解了案情。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点代理意见:⼀、被告⼈认罪态度好。
被告⼈⾃愿认罪,如实坦⽩交代⾃⼰罪⾏。猥亵⼉童犯罪具有隐蔽性,事后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被告⼈、受害⼈的叙述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关重要的作⽤。本案被告⼈在公安机关第⼀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的罪⾏,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可见被告⼈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犯罪后⼗分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被告⼈始终承认这次犯罪⾏为实在是⼀时糊涂,头脑发热,请求政府能够宽⼤处理,给他⼀次改过⾃新的机会。三、和本案公诉⼈、法官达成共识。本案被告⼈徐⽥建曾经被宣告缓刑,但缓刑考验期已满,⼜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应以猥亵⼉童罪⼀罪处罪量刑。
1、某某交通肇事罪2年缓刑考验期已满。2006年4⽉28⽇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照市东港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判决书中明确载明:2006年1⽉5⽇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1⽇被逮捕,羁押于⽇照市看守所。虽然按照(2006)东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计算缓刑考验期从2006年4⽉28号起算两年。但按照刑法规定,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也就是说,某某交通肇事罪2年缓刑考验期到2008年1⽉4⽇已经结束。某某交通肇事罪因为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
2、某某后罪猥亵⼉童罪不构成累犯。构成累犯需具备严格的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3)时间条件:后罪发⽣在前罪的刑法执⾏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某某不符合构成累犯条件的主观条件,因为前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
综上,和本案公诉⼈、法官达成共识。对本案被告⼈某某应以猥亵⼉童罪⼀罪处罪量刑。请法庭在考虑被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辩护⼈:⼭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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