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案 查 (借) 阅 制 度
1、任何到综合档案室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2、煤矿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时,需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借)阅。查阅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和绝密数字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时,需经档案人员登记,方可查阅。
3、非本矿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到档案室查(借)阅档案时,须持有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介绍信,注明查阅人姓名、政治面貌、查档内容和用途,经煤矿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借)阅。
4、查(借)阅档案者应保持的整洁、安静,不可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严禁在查阅室内吸烟、喝水、吃零食。
5、任何查(借)阅者,都必须保证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不得损毁、涂改、圈划、折叠和拆散。
6、需要摘录或复制档案资料时,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摘录或复制。摘录内容须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方能带走。
7、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的案卷一般不能超过七天,如延期使用,需补办延期手续。借阅者
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并如期归还,归还时双方应当面核查并做好归还登记,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8、利用者有义务将利用档案资料产生的效果反馈道档案室,档案室应详细填写利用效果等级。
9、未经过分管领导或主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