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
建设及地项目:渝怀铁路二线长寿段
甲方:
乙方:
为确保渝怀铁路二线(长寿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乙方使用甲方辖区部分集体土地,作为项目施工中的临时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重庆市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54号)第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08〕231号)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使用 等村耕地 亩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需延期用地,乙方应在期满90日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甲方签订需用协议。
三、乙方义务及责任:
(一) 负责向甲方提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抄送区铁建办、区国土局),红线图、土地复垦方案等其他相关文件及相应资料。
(二) 负责临时用地补偿及缴纳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
由乙方支付甲方工作经费暂定500元/每亩•年。
复耕保证金8000元/亩х 亩= 元。
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费用汇入甲方账户。
五、 乙方在用地范围内,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途径,不得自建永久性建筑物,违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临时用地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续租,应在撤离现场30日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撤离报告,并在一个月内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占用耕地的由乙方按国土复耕规定支付复耕费,每平方15元。如复耕时国土规定提高,执行新的复耕标准。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恢复到耕种条件,以相关部门会同组织检查验收为准。
由乙方负责复耕后的补偿费,当年负责青苗费100%,次年50%,第三年30%。
六、对不能复垦的(搅拌站、弃土场、新修便道、原有村道扩宽等部分)和复耕不足原面积的临时用地,由长寿区铁建办、渝怀铁路公司组织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到现场确认面积,由乙方参照国土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相应村、组,不农转非。
七、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 本协议的相关款项到帐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房屋拆迁
除外)。
2、 乙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因乙方用地与村民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备注栏说明。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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