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汉族,生于 住
,身份证号码:
年 月曰,农民,
:
被告:XXX卫生室。 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 :
住所、身份证号:
被告:王XX,女,出生年月、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一、 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682.86元,误工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住宿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精神损害抚 慰金 元等各项费用 元。
二、 诉讼费由两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1日~时左右,原告以“腹泻”就诊于XX 卫生室输液治疗,卫生室给予“注射用头抱曲松钠及地塞米 松”,挂上吊瓶后,在卫生室医护人员被告王XX允许下,原 告提吊瓶回家继续输液。输液期间原告突发心慌、呼吸困难、 咳嗽等病症,因不懂医学常识,以为吊针太快,强忍输完一 瓶,第二
瓶换上后,病症加剧,出现休克等状,家人急忙送 到被告卫生室,被告卫生室简单处理后急转XX人民医院, 县医院急诊处理后立即让转院,家人及卫生室医护人员连夜 晚将原告送到西安XX医院,在急诊处理后转入重症监护病 区就诊,医院出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肺部感染、急性呼吸 窘迫综合症、液气胸、急性肠胃炎。原告住院从7月21日 至7月31 B,共计11天,花去医疗费81682.86元。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输液不能回家的情况下,允许原 告回家输液,致使不能及时发现过敏病症,延误了抢救时机, 引起一系列综合症,被告的诊疗行为有明显过错。同时被告 医疗设备不齐全,在明知原告已过敏的情况下,急救不及时 到位,致使原告过敏加重,引起其他病症,加重病情,需要 转县医院、唐都医院等大型医院就诊,不仅耽误时间,而且 费用巨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医疗费用和心理痛苦、精神压 力。
原告认为,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侵 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 任”,原告曾屡次主动找被告交涉,希望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但被告拒不认错,对赔偿毫无诚意。原告不得不依据《侵权 责任法》
的上述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出诉 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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