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 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标 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 、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 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 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 ,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 , 规范行为。
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 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 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 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还可以通过 zx 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 wang 等渠道。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一)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 wang 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 ,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 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 、标准规 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所属行业要求;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四)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 ,将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 他要求清单》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附件一 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 wang 络下载或购买。
第十一条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 (或电子版)传 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 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 ,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其他 要求, 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
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
第十三条为使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 ,各单位每年确 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及其他要求清单》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 由项目部按职责分 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 ,对新颁 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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