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车信号、通信设备运用质量管理(以下简称电务设备),防止和减少电务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山区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成都、重庆、贵阳电务段;达成公司的遂宁电务水电段以及铁通公司成都、重庆、贵阳通信段的设备故障管理。成都铁路局管内的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务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三条 设备故障或障碍
1.电务设备故障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施工不当、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被砸被盗、外界和外单位作业影响等原因,造成电务设备损坏,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电务设备故障。
2.通信设备障碍 通信行车设备不能正常运用但未影响正常行车及通信非行车设备损坏影响使用的,均列通信障碍。
1
铁路通信行车设备指调度通信、区段通信和列车安全预警、站场通信、数据通信及电报、应急通信、铁路沿线敷设的光电缆、传输及接入网设备、列车广播、录音设备、无线列调设备、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电源设备。
第四条 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行车电务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务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
第五条 发生设备故障后,各级电务部门、铁通公司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六条 设备故障处理完毕,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和认真整改,吸取教训,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 严禁隐瞒故障、谎报原因,严格定性定责。 第八条 在信号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纪律,按照设备故障应急抢修方案实施抢修工作。
第九条 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电务设备故障分类
第十条 电务设备故障定义:电务设备因故损坏并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但未构成铁路交
2
通事故的,为电务设备故障。
第十一条 电务设备故障分为: 1.信号设备故障:
G7:车站信号设备、联锁、闭塞、CTC、驼峰信号、机车信号、CIPS等设备故障;
G13:TDCS、信号微机监测等设备故障; G16:道口信号设备故障等。 2.通信设备故障:
G8:指挥行车的所有通信设备故障; G16:道口通信设备故障等。
第三章 故障信息的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故障后,各级电务(通信)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影响专特运和重点列车的设备故障,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铁路局电务值班调度员,铁路局电务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铁道部电务值班调度员。
干线区段发生影响客车的电务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1小时内,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局电务值班调度汇报;局电务值班调度2小时内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值班调度汇报。
第十三条 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必须
3
立即向电务段(通信段)值班领导报告,并根据影响程度按照有关应急抢险规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指挥处理。
正线设备故障时,电务段(通信段)值班领导须立即组织出动并赶赴现场,故障超过2小时构成事故,应立即报告段长组织指挥故障处理,必要时应赶赴现场;其他设备故障时,值班领导应立即到位组织指挥故障处理,必要时应赶赴现场。
第十四条 当车间、段干部到达后设备故障已经处理或恢复时,应对设备故障原因不清的继续组织查找、核实和安排人员留守。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应及时向局电务值班调度上报核实后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外界因素、结合部设备造成的设备故障,电务人员应督促车站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取得相关资料,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信息畅通。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应及时将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处所、影响范围、人员出动情况、组织处理进展情况向局电务值班调度汇报。
故障排除后,及时将故障概况、延误列车、故障原因(或初步判断)、恢复时间、处理人、处理情况及相关测试数据、监测数据分析等形成处理报告由主管段长(构成事故由段
4
长)签字后报局电务值班调度。器材材质故障时应将故障器材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所日期、上道日期、检修或测试人等信息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时,由铁路局电务处及时将列车调度员传送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传送到相关铁路局的电务处。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电务处或责成电务段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电务设备故障延时超过1小时并且原因不清,同时影响专特运和重点列车以及影响较大的电务设备故障,由电务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电务设备故障由电务处责成电务段(通信段)负责调查处理,电务段(通信段)要件件调查落实,查清故障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由电务处组织调查处理。
电务设备故障涉及外局或本局两个及以上电务单位时,由电务处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测试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定责意见不一致时,报
5
请安监室裁决。安监室认为有必要另行组织调查时,电务系统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电务段(通信段)负责调查的故障,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1)报电务处、安监室。
第二十二条 电务处牵头负责调查的故障,在故障发生后5日内完成故障调查,并提出处理考核意见通知责任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单位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1)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报送电务处、安监室。
第二十三条 涉及器材材质问题的故障必须对故障器材进行鉴定分析。电务段(通信段)对故障器材必须件件鉴定,并向电务处上报《故障器材鉴定表》(附件2)。电务处负责对外转故障器材、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有争议的故障器材以及典型、惯性故障器材组织鉴定。
电务段(通信段)故障器材鉴定程序。故障器材须在故障发生后2日内返段,由段组织鉴定。故障发生4日内鉴定清楚,形成鉴定结果,认真填写《故障器材鉴定表》。故障发生7日内上报到电务处。
电务处故障器材鉴定程序。故障器材由故障发生段的技术主管工程师3日内送达电务处,并参加由电务处组织的鉴定。电务处在故障发生5日内鉴定清楚,形成鉴定结果,故障发生段认真填写《故障器材鉴定表》,故障发生7日内上
6
报到电务处。
第二十四条 设备故障涉及的其他铁路局或外单位不能按要求到现场分析且无明确答复者,经电务部门分析后,确系其他铁路局或外单位责任的定其他铁路局或外单位设备故障并外转。
第二十五条 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公安部门查处。
当发生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各电务段(通信段)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在不影响及时恢复设备使用的情况下做好证据保存,等待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取证。
第四章 设备故障责任判定
第二十六条 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由各级每日交班会确定,涉及考核事宜的每月集中研究。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上级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单位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未
7
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下列情况列电务责任故障:
1. 违反作业标准、作业程序、规章制度、作业纪律造成的设备故障。
2. 漏检漏修、检修不良、特性超标造成的故障。 3. 器材超轮修周期使用造成的故障。 4. 营业线施工配合不当造成的设备故障。 5. 结合部管理制度未落实造成的设备故障。
6. 因防洪、防寒、防盗措施未落实而引发的设备故障。 7. 巡视检查、监测不及时、不到位,隐患未及时克服而引发的设备故障。
8. 器材、设备未签订维保协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设备故障。
9. 重复发生的设备故障。 10.原因不明的设备故障。
11.设备故障后有监测设备路局层面不能调阅分析的。 12.电务处认为有必要定责的设备故障。
第二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
8
备故障,不能判定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电务处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安监室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按照铁道部、路局要求已采取了防盗措施的电务设备被砸被盗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电务段(通信段)责任;因机务、供电、车务、工务、车辆等其他单位原因造成的电务设备损坏、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列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设备故障考核及赔偿
第三十五条 设备考核指标: 1. 信号:
信号设备故障率每百组换算道岔0.6件/年,信号设备电务责任故障率每百组换算道岔0.3件/年,通信设备故障
9
率每200换算皮长公里0.6件/年;通信、信号设备故障延时每件站内不超过1小时、区间和无人值班站不超过1小时50分钟。
2. 通信:
通信故障率每百万元清算费用0.2件;故障延时按《铁路通信服务合同》质量考核附件要求执行。
通信设备故障按《铁路运输通信服务合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每月、季、年将信号设备故障考核指标兑现情况报局综合业绩考核办公室,作出对各电务段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将电务设备故障考核纳入路局对电务段(通信段)的安全评估考核内容,每半年对电务段(通信段)进行安全评估考核时对设备故障指标兑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设备故障的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电务处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监室做出裁决。
第三十九条 电务段(通信段)应制定设备故障考核的实施细则,按照路局核定下发的的设备故障控制指标,分解到车间,明确考核标准,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四十条 对隐瞒的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核。 第四十一条 电务处、电务段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的考核做出决定,考核结果以文件公布。
10
第四十二条 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
第四十三条 设备故障统计应按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的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按照铁道部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第四十四条 每日设备故障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时改变日期。
第四十五条 电务系统各单位每月26日前对上月25日18时后至本月25日18时止的设备故障进行阶段性统计分析,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定期(次月初)通报,对故障延时长、具有典型性及影响较大的设备故障,电务处及时通报。对关键性、倾向性、季节性的电务设备故障,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实现闭环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电务处每旬、月、季、年末将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向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抄送路局安监室。
1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电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 2. 3. 4. 5.
故障器材鉴定表
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 信号事故、故障分析表 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 12
附件1: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
报告单位:(公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故障类别 发生时间地点 责任程度 设备故障概况 原因 经济损失 及责任单位 承担损失费用 情况 防范措施 职务 主要责任者 关系责任者 姓名 年龄 文化 路龄 现职龄 处分情况 注: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责任者可另附页。
13
附件2:
故障器材鉴定表
故障概况(简明扼要): 器材名称 生产厂家 上道日期 器材型号 检修周期 器材编号 出所(厂) 日期 检修人(测试人) 鉴定分析(包括特性测试、机械检查): 鉴定意见: 鉴定人: 日期: 14
附件3:
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
:
年 月 日 次列车在我局 线 至 区间(站)因 发生 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列你单位责任,特转你单位处理。
附:行车设备故障调查资料一份
局 处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 年 月 日
15
附件4:
信号事故、故障分析表
铁路局(电务段) 故障地 点 线别 故障发生日期 故障设备 车站(区间) 相 关 时 间 故障发生时间 工区出发、到 达时间 段出发、到达 时间 段调度得到通 知时间 故障现象 故障影响 故障分析 定责意见 考核意见 局电务调度得到通 知时间 故障恢复时间 车站通知时间 车间出发、到达时间 故障外转情况
16
附件5 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
故障 设备 名称 延误列车 发生 时间 恢复 时间 故障 延时 客车 货车 故障现象、 处理经过、 采取措施 序号 日期 故障 处所 原因 分析 报告人 报告 时间 受理人
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