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的储存、搬运及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按《施工组织设计》及《物资申请计划》实施现场贮存管理,按施工平面布置及贮存、道路运输、使用加工、吊装等要求设置物资贮存位置及设施。
第二条 物资储存要求
(一)项目物资的储存应满足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项目部设立的物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备及工具;
(三)所有物资贮存应合理利用仓库空间,分区管理,码放整齐,易于记数和检查;
(四)对有环境(如温度、湿度、通风、清洁、采光、避光、防鼠、防虫等)要求的物资,仓库条件必须符合要求;
(五)物资的贮存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包装物标志或产品特性的要求。必要时(如有安全、承压、搬运方便等要求)应规定堆放高度/距离等;
(六)物资储存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坏及损坏造成的环境和安全影响;
(七)进场检验合格的物资应按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批次分开合理贮存;
(八)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资应与其它物资分开,存放专门仓库,并有防泄漏和应急措施;
(九)对时效性较强的物资要严格按照不同的品种、标号、出厂进场时间按区域分别堆放码齐,标牌明显,防止混用、错用;
(十)性能相互影响或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资不能存放在一起;
(十一)项目部应做好库存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为保证物资的安全,降低库存损耗,应针对物资特性采取防雨、防冻、防光、防震、防尘、防腐蚀、防霉变、防老化、防爆、防破损等必要手段或措施。
第三条 仓库与堆料场地应采用视频监控。
第四条 项目部采购材料及上级单位提供物资由项目部派人管理,分包方采
购的物资由分包方负责保管。材料工程师对已进场验收合格的物资建立《物资进出库台帐》,正确标识,记录规格、数量、进出库情况,定期盘点,防止库损或变质。
第五条 物资搬运的要求
(一)项目部应对进场搬运的物资进行保护,保证物资在搬运过程中不被损坏,并保持产品标识和包装的完整;
(二)对于易于损坏、易燃、易爆、易变质和有毒的物资,以及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项目部应指派人员制定专门的搬运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明确搬运人员的职责;
(三)场内运输应考虑堆场、库房到作业现场的距离、临时道路的情况、搬运设备和工具的能力以及搬运人员的能力;
(四)场外运输应考虑路面情况,桥梁的承载能力以及高度和宽度,天气情况,搬运时间;对超限的物资设备应制定专门的方案;
(五)搬运由供应商或分包方进行时,在选择供应商或分包方时应对其搬运能力进行考察评价,必要时要现场监督。
第六条 对不符合发放要求的物资不得发放。
第七条 退库物资,项目部要对退库物资的标识进行确认,根据标识及验收情况进行标识,并登记入账。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余料物资,项目部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不得私自处理。对于能够重复利用或改作他用的,项目部要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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