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1959)
王绍堂是博兴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著名的知识分子、民主人士。他一生致力于民主与法制事业,不惜毁家纾难,支持、拥护共产党的革命活动,为博兴县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
王绍堂,原名王维铨,又名王元昌,字绍堂,1907年10月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堤上村。王家为村内首富,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大家庭。在这种衣食无忧的家庭环境中,王绍堂迎来了他的求学生涯。1920年至1922年,就读于博兴县立高级小学。嗣后,考入设在益都县的山东省立第十中学。
1925年,王绍堂初中毕业后,借同乡王元昌的高中毕业文凭,考入中国大学,一年后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制六年。因他与刘顺元、王博昌相继考取了北京名牌大学,被当地父老敬称为“博兴三才子”。就读期间,他博览群书,系统学习、掌握了法学专业知识和大学课程,因成绩斐然,同时兼
任了北平师范、文治中学英语教员和《世界日报》《法律周刊》编辑。北京大学是五四运动发起地之一,在各种进步思想、革命潮流的影响下,他广泛阅读进步书刊,积极参加学校进步组织的社团活动,认同国共合作领导的国民大革命,逐步接受了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学说。1928年前后,王绍堂曾多次返回博兴,会同已加入国民党的刘顺元等进步人士商议、秘密组织成立国民党博兴县党部。
1928年春,在刘顺元的介绍下,王绍堂和王博昌、晋吉清等人加入中国国民党。同年6月,刘顺元引北伐军冯玉祥所属的孙良诚部进驻博兴,成立“中国国民党山东省博兴县党部临时执行委员会”,刘顺元任常务委员,王绍堂任组织干事。他们在博城东门路北公宅,筹组了“博兴县农民协会”,团结社会进步人士,发展农民协会会员近万人,开展了以惩治土豪劣绅为中心的农民运动。一批横行乡里的土豪劣绅,有的被关进县城监狱,有的被押解济南判刑。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助长了贫苦农民的志气,挫败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威风,为此后中国共产党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组织创造了条件。
1928年秋,对农民运动恨之入骨的土豪劣绅勾结被国民党收编的土匪武装刘桂堂部攻入博兴县城,对农民运动进行无情镇压,捣毁了国民党县党部和农民
协会,大肆逮捕国民党党员。王绍堂不得不逃离博城,辗转到淄博博山、北京等地避难。刘桂堂抓不到王绍堂就命人将王绍堂的父亲押解到县城,扣为人质。为此,王家与之几经交涉,四处“打点”,花费银元10000余元才算了事。后来,王绍堂加入国民党四十九师,参加胶东剿匪,并参与了国民党博兴县党部的恢复工作。
在一系列的社会运动后,王绍堂目睹了国民党政府内部尸位素餐、尔虞我诈,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的社会现状愈演愈烈,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依旧奉行“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对日寇一味妥协退让,致使东北三省大片国土沦陷,百万同胞成为亡国奴的现实,让他逐步改变了对国民党的认识,开始探索救国救民的新途径。
1932年,中共博兴县委领导的“八四”武装暴动失败后,山东省国民政府主席韩复榘所属许文耀部在博兴制造白色恐怖,大肆逮捕、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已回北京大学读书的王绍堂得讯后,加深了对国民党执政当局的憎恨,对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充满了同情和支持,对先后来京避难的马千里、王博昌、蔡秉虔、王苇塘等共产党员慷慨解囊,不仅留他们在北京大学的宿舍住宿,还给他们介绍职业隐藏革命身份。后来,王绍堂在北京孟家大院四号租赁了一间房,专门供马千里、王博昌等人居住,并拿出自己做教员、报社编辑的薪资和奖学金资助他们生活用度,为他们公开创办进步报刊、宣传革命道理、从事党的革命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
1933年暑假,毕业于北京大学的王绍堂被分配到山东省潍县地方法院任学习检察官。期间,他结识了从辽宁营口、流落至此的东北爱国青年相炜。王绍堂见相炜虽是一名法院听差,只负责些杂物和缮写工作,但他为人忠厚,思想进步,有正义感且写得一手好字,就安排他做了录事,做些抄抄写写的文字工作。暇时,两人不时谈论一些时政要闻,探讨改变社会现状的方式、途径,激励相炜投身抗日救国的革命洪流中。
1934年,辗转在北京、济南等地寻找上级党组织未果的中共博兴后备县委书记王博昌携妻女隐居到潍县。王绍堂冒着“亲共”的危险,热情接待了王博昌一家,给他们租了一间民房安顿下来,帮王博昌在潍县火车站摆了个茶水摊,使其既可以藉此谋生,又能在人来人往、消息灵通的潍县寻找党组织。不久,王绍堂又介绍王博昌和相炜认识,为相炜在王博昌的启发教育下走上革命道路奠定了基础。同年,王绍堂因被怀疑有接近共产党之嫌,被潍县法院首席法官借故免职。嗣后,经高密县中学校长刘鹤亭介绍,王绍堂至该校任教导主任,并兼做些律师工作。王绍堂离开潍县法院到高密,时值晋吉清也在高密从事党的地下工作,为了帮助他们筹措革命经费,照顾他们的生活,王绍堂不惜花200元大洋买了一张
律师证,不顾个人劳累,承揽了很多诉讼案件。同年11月,王博昌因叛徒出卖不幸在潍县被捕,相炜随之到高密与王绍堂积极设法营救未果。
1935年,王绍堂以同等学历的资格考入南京法官训练所,学习时间为一年。当时,该法官训练所共计录取1000名学员,如王绍堂般属于同等学历、专职司法工作的仅数十人。同年,共产党员刘顺元在上海与萧之芳假扮夫妻从事党的地下工作时不幸被捕。刘顺元被押入国民党南京中央军人监狱,萧之芳被关进反省院。得讯后,王绍堂为营救他们,不顾“亲共”罪名,以刘顺元老乡的身份,四处打点,到处托关系找朋友,最后通过同学梁频之买通反省院,将萧之芳营救出来并送回自己家乡博兴暂住。而刘顺元因被国民政府视为“危险分子”,无法营救。在刘顺元入狱的两年中,王绍堂经常去探视,每月供给他5块大洋,并送衣物使用,其中有床棉被,刘顺元一直用到新中国成立以后。
1936年,王绍堂在南京法官训练所受训期满,考试成绩名列第二,被分配到无锡市地方法院任推事。1937年,八一三事变爆发,日寇进犯上海,淞沪一带局势日益恶化,王绍堂遂带全家离开无锡返回博兴。回到家乡不久,即因其名望、身份,被博兴县政府任命为三区区长。半年后,他辞去区长职务,被高庙李天主教堂聘为外语教员。
抗日战争期间,王绍堂通过在博兴县委任职的相炜、王博昌、张竹天等人,秘密参加党的革命工作。当时,王绍堂的家是他们的生活聚集地和工作场所,每天来往出入的人很多。王家是村内的首富,经常是大锅做饭,大炕睡觉,无偿供给大家吃、穿、住。王绍堂革命警惕性很高,为了保障革命同志的安全,他除了安排门外设岗、村外放哨,在自己家里挖了一个地窖外,还出资在村头场院背靠坟茔的位置盖了三间房,其中一间修有夹墙,以备不时之需。1939年初,日寇占领博城后,建立伪政权,多番托人拉拢王绍堂出任伪职,均被他严词拒绝。
1943年,王绍堂受邀到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工作,负责处理司法行政方面的事务。他在抗日民主政府的领导下,参与了一大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结,使根据地内社会秩序明显好转,游民大减,群众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更加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更加信任抗日人民政府,迸发出积极参加生产、勇于支前的革命热情。
1944年,王绍堂调入渤海行署工作。赴任前,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准备用马送他去,王绍堂考虑到马匹属战略物资,非常紧张,就自己买了头毛驴骑着去了行署驻地惠民。
在渤海行署工作期间,王绍堂始任法律顾问,不久被任命为行署司法处行政科科长兼秘书,其间曾被安排到鲁南中共山东局罗荣桓部受训半年左右。在行署履职期间,王绍堂出色的英语水平和高涨的革命热情得到行署的高度认可,多次被委以重任,负责涉外具体事宜。
1945年3月,在一次反法西斯盟军对日空战中,一架美国战斗机被驻潍县日军高射炮击伤,迫降在渤海区广北一带,飞行员谢罗曼准尉点燃油箱烧毁飞机后,被当地群众相救,躲过了日伪军的“扫荡”追捕,后在当地抗日民主政府的保护下脱险。为排除语言障碍,行署特派王绍堂担任抗日民主政府和谢罗曼的翻译,由王绍堂直接和飞行员对话,并和他在行署驻地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奉上级指示,王绍堂又亲自陪同谢罗曼到山东省政府驻地,进建国学院学习。在和谢罗曼相处期间,两人建立了良好的国际友谊,互赠礼物并合影留念。新中国成立后,谢罗曼曾从美国给王绍堂寄来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
解放战争期间,美国分别于1947年5月、6月两次用轮船运来大批救济物资,停泊在羊角沟,按照联合国救济总署和解放区政府的规定,王绍堂被安排担任翻译,负责同美方交涉。他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用不卑不亢的态度和公平正直的处事原则,把翻译工作做得非常到位,受到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
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在解放区内领导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运动伊始,王绍堂充分认识到土改运动使农村一切权力归农会,压在农民头上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终于土崩瓦解的伟大意义,同时也意识到他出身剥削阶级家庭,必定是土改对象的事实。因此,他努力学习上级文件,率先从思想上进行自我改造,并积极投身到土改运动的洪流中。他主动回到博兴县堤上村,与村农会谈话,带头献田,以实际行动支持、拥护土改运动。然而,随着土改运动的不断深入,不少地区出现了运动过火的现象,这让王绍堂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误认为在劫难逃,遂擅离工作岗位,带领全家躲到时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的济南。
到济南后,王绍堂进入济南地方法院,仍从事司法工作。济南解放前夕,在朋友的介绍下到安徽省芜湖市地方法院任推事。其间,他依然倾向革命,常借工作之便,多次从轻判处在押政治犯,曾用一名国民党犯人换出一名在押共产党员,并帮助其逃离敌窟。芜湖解放前夕,法院司法人员纷纷外逃,王绍堂不但没走,还自动把法警以及外逃人员溃弃的枪支收集起来,把一切文件卷宗整理好,向解放军军代表进行交接。经解放军审查核实后,原法院院长仍被任命为法院院长,王绍堂被任命为审判员,继续从事司法工作。
四
新中国成立后,王绍堂一直在芜湖市地方法院从事司法工作。1950年12月,
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王绍堂受到家乡博兴县方面的指控和揭发检举,芜湖市有关部门据此逮捕了他,并将他转至博兴县人民法院。1951年12月,博兴县人民法院以“叛变投敌罪”判处王绍堂有期徒刑20年。王绍堂被捕后,其家人受到株连,经受了种种痛苦和磨难。
1959年10月,王绍堂病故于山东潍北劳改农场,享年52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博兴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及众多知情的老同志的积极协助下,博兴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审查复议,于1985年10月,以(85)博法刑再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宣判,“撤销本院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对王维栓之刑事判决”,“宣告王维栓无罪”。王绍堂的冤案得到了纠正,其本人也被彻底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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