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杨先生找该服务商多次协商退还购车费用,经过多次找律师咨询比较,最终通过网上400电话找到我所的杨律师咨询此事,杨律师认为:
首先,杨先生在购买车的时候,经销商没有明确告知他车辆的真实情况,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所以如果杨先生所说属实,并且有证据能够支持的话,是可以找汽车经销商赔偿杨先生3倍购车费用。
其次,若杨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你所购买的新车为二手车,需要将该证据固定保。这些证据包括鉴定报告,以及当时和汽车公司的购车合同,王某证言,付款凭证,贷款手续、车子交付时间,交付证据等等。最后,若与经销商交涉无果或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要求退款并赔偿。
杨先生没有想到可以找对方赔偿那么多,心里面也没有什么底。并且觉得诉讼周期太长,试图通过最后一次协商,希望汽车经销商能够解决此事,退还车款适当赔偿损失费用就行。但是,汽车服务商认为只愿意退还车款,不愿意进行赔偿。
2018年2月26日,杨先生带上家人来到我所,再次找到杨律师。经过再三考虑,最终和我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要求全权委托我所代理此案。经过杨律师和我所雷琳琳律师的研究分以及证据收集,以及法庭质证辩论,2018年5月11日,杨律师收到了法院判决书,该案成功结案。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供认定该车为事故车的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所以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车款32万,并且赔偿杨先生损失费用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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